一名男網友在網路論壇Dcard貼出一張轉帳明細截圖,只見上頭標示「薪資獎金」,入帳金額僅有84元。原PO無奈表示,「今天收到公司獎金,只有少少的84塊」,並直言這樣的金額實在讓人無言,忍不住詢問網友「是不是該離職了?」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每到歲末年終必會引發勞資各方熱議的議題。身為勞動法專業律師,我常常潛水在網路各大勞動法論壇中,默默觀察各方對於「公司盈餘」與「年終獎金」、「分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認知鴻溝。
很多人以為發年終是「理所當然」,也有老闆以為只要沒寫進合約就「絕對不必發」。事實上,法律的界線往往藏在細節裡。
以下我將這套邏輯整理為七個關鍵心法,幫大家仔細說明這場年終攻防戰背後的法律真相。
一、 釐清本質:你的年終是薪水還是恩惠?
在進入任何法律討論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這筆錢在法律上的性質。 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認定是所有爭議的起點。
如果你的勞動契約上明確寫著「保障年薪 14 個月」,或者在錄取通知書中承諾「固定發放兩個月年終」,那麼這多出來的兩個月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經常性給與」,也就是工資的一部分。
既然是工資,那麼不管公司今年是賠到頻臨倒閉還是大發利市,雇主在法律上都欠你這筆錢,這是你的固有權利。
但如果契約沒寫、工作規則沒定,甚至直接載明「視公司營運狀況發放」,這筆錢通常會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
這時,雇主發放的基礎就不是「合約義務」,而是基於企業經營考量的「恩惠性給與」。這兩者的差別,決定了你能不能去勞工局檢舉。
職場法律的第一課,就是看清楚你簽下的每一份文件。
二、 公司有賺錢就該發年終獎金?揭開勞基法第 29 條的神祕面紗
很多人會舉出勞基法 第 29 條來挑戰雇主:「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法規確實存在,也確實規定了公司「有盈餘」就「應」給獎金。
但請注意,這是一個「強行規定」,卻也是勞資實務中最難執行的條款之一。
為什麼這條法規常被勞方批評是「看得到吃不到」?
因為法條設定了四大前提:第一,必須在繳納稅捐後;第二,必須在彌補虧損後;第三,必須提列股息後;第四,必須提列公積金後。
換言之,要輪到勞工領獎金,公司得先過完這四關。如果公司帳面上雖然賺錢,但過去幾年虧損累累需要彌補,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了高額的公積金提列,那麼基於盈餘分配的獎金自然就會縮水甚至消失。
三、 年終獎金合格領取者的兩大要件:全年工作與無過失
即便公司過了上述財報的四關,也不是每個人都能自動領到這筆紅利。勞基法第 29 條對於領取對象有嚴格的篩選標準。
首先是「全年工作」,這意味著年度中途入職或在年度結束前離職的員工,在法律規定要求的紅利分配名單中,是可以被合法排除的。
除非你的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是公司的分紅辦法另有規定,否則「依比例發放」在第 29 條的脈絡下並非雇主的絕對義務。
其次是「無過失」。這是一個相對主觀的法律概念,通常指的是員工在年度內沒有受到嚴重的行政處分或造成公司損失。
如果你這一年表現不佳,甚至有懲處、違約等不良紀錄,雇主是有合法理由拒絕依照第 29 條給你獎金的。
這也是為什麼我常提醒勞資雙方,平時的工作績效紀錄與溝通軌跡保存,在爭取權益時至關重要。
四、 年終獎金不一定等於勞基法第29條的分紅
這是最常被忽視的法律細節。法律規定公司賺錢要發「獎金或紅利」,但並沒有規定這筆錢一定要叫做「年終獎金」。
在企業實務中, 紅利分配的形式非常多樣化。如果雇主在三節(端午、中秋)已經發過獎金,或者公司內部設有績效分紅制度、員工持股計畫,甚至是在年中發放的激勵獎金,只要其性質屬於盈餘的分享,雇主就可以主張他已經履行了第 29 條的法定義務。
名稱不重要,實質上有分配盈餘給勞工才是關鍵。
因此,勞工不能僅因為「過年前沒領到那包名為分紅的紅包」就斷定雇主違法。
五、年終獎金怎麼發與發多少是雇主的經營特權
法律雖然說「應給與」,卻完全沒規定發放的標準與具體金額。這就是法律與實務接軌時的模糊地帶。在工資認定 之外的獎金分配,雇主擁有自主裁量權。
雇主可以依據工作表現、考績評等、職位重要性、部門整體貢獻甚至對公司的忠誠度來決定分配比例。
因此,若同部門的彼得領了 5 個月,約翰卻只領了 0.5 個月,只要雇主能證明其分配基準具有合理性,且不涉及性別、宗教、年齡等歧視因素,法律基本上會尊重雇主的「管理權」。
這種非對稱的分配,往往是「恩惠性給與」性質下最常見的職場常態。
六、爭取年終獎金實務困境:勞檢員可能也幫不了你?
當你發現公司明明大賺卻一毛不拔,或分紅給得太少,去檢舉有用嗎?實務上,勞動部及地方勞工局對於第29條的爭議,多半會認定為「私法爭議」。
因為「盈餘多少」、「稅捐及公積金提列是否合規」涉及到雇主內部財務資料的會計審核,一般的勞檢員並不具備查核判斷公司財報內容真偽的權限,也很難直接認定雇主違法並開罰。
這類爭議通常需要走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如果勞工認為是自身固有權利事項,最終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或是主張為調整事項,走向其他爭議手段。
在法庭上,勞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公司確有盈餘且自身符合發放條件。
這對一般勞工來說門檻極高,因此我建議,與其在事後進行法律攻防,不如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就確保此一條款的明確性。
七、 年終獎金,勞方和資方如何建立正確的法律觀點?
身為現代職場人,我們應該具備助己助人的基本職場法律觀念。與其在社群媒體上盲目抱怨,不如看懂遊戲規則。
對於資方而言,我建議務必在工作規則及獎金給與辦法中清楚界定獎金性質,避免讓恩惠變成負債,好事變壞事。
若想保有經營決策彈性,應尋求專業協助,註明具有法律效力的適當文字。
對於勞方來說,從面試前的招募廣告、錄取時拿到的 Offer Letter及報到時簽署的勞動契約都是重要的證據。如果你希望年終是確定的,一定要爭取將其列入保障年薪條款。
記住,法律只是底線,人才是上限。一家想留住人才、追求永續經營的企業,絕對不會在盈餘充裕時對員工吝嗇,因為良好的勞資關係才是企業最穩定的資產。
結論
公司賺錢,法律上確實有分享的義務,但這個義務的裁量空間極大。
年終分紅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經營哲學與契約藝術。
看懂了這七點,你就能在年終時分,比別人更冷靜、更有條理地看待那份分紅獎金明細。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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