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針對主管進行精確教育訓練,公司連帶被告時怎麼主張免責?
很多公司把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當成法遵例行公事,但對人資主管來說,真正要看到的是另一層法律風險:一旦主管因管理失當、權力濫用或人格貶損,構成職場霸凌並造成員工損害,公司可能不只是被勞檢裁罰,還可能依民法第188條面臨連帶賠償責任。
一、主管是高風險行為人,不是普通受訓對象
職場霸凌常常不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而是發生在有考核權、指揮權、分派工作權的主管與部屬之間。
公開羞辱、刻意冷凍、過度指派、不給資源、用績效改善計畫逼退員工,表面上看似管理,實際上可能已跨越主管責任的界線。
公司若沒有針對主管安排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教育訓練,就很難說自己已經事前提醒主管哪些管理行為不能做。
二、訓練紀錄是雇主主張選任監督的重要證據
民法第188條的重點,不只在於員工有沒有侵權,也在於雇主能不能證明自己對員工的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
對人資而言,教育訓練不只是上課簽到表,而是公司日後主張注意義務與舉證免責的重要材料。
課程內容若能涵蓋管理紅線、申訴管道、調查流程、迴避原則與溝通技巧,就能讓公司在發生爭議時,不只是說「我們有制度」,而是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我們曾經教過、提醒過、要求過」。
三、教育訓練不是免死金牌,但可以降低敗訴風險
主管受過訓練,不代表公司一定免責;但主管完全沒有受過訓練,公司要主張已盡監督注意義務,難度就會大幅提高。
特別是僱用一定人數以上的企業,本來就應依規模建立申訴管道、處理機制及相關訓練安排。
當職場霸凌變成職安法、民事侵權、公司治理與ESG交會的議題,人資主管必須把教育訓練從「年度課程」提升為「風險防火牆」。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主管教育訓練最怕只講口號,不講案例;只講尊重,不講紅線;只留簽到,不留內容。
請人資主管回去檢查,公司是否已經把連帶賠償、選任監督、注意義務、舉證免責這些法律風險,真正放進主管訓練教材裡了嗎?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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