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相信HR,可以直接把職場霸凌申訴寄給獨立董事嗎?」
「獨董收到員工陳情後,是不是要自己找主管來問話、判斷霸凌成不成立?」
這是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後,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與人資部門常常來找我諮詢的問題。
由於我自己也擔任上市公司獨董,對於這個涉己議題也特別關注。
先講結論:員工當然可能透過公司既有「檢舉制度」、獨董信箱、內部稽核系統或其他管道,把疑似職場霸凌資訊提供給獨立董事;尤其當被檢舉者涉及董總、高階主管,或者員工合理擔心原有管理體系存在利益衝突時,獨董更可能成為公司治理上的重要通報管道。
但必須區分:「向獨董反映抱怨」不一定等於已依法完成正式「職場霸凌申訴」;同樣地,獨董收到訊息,也不代表應該親自變成調查員。
獨董真正的價值,不是自己辦案,而是確保公司「有人依法辦案,而且沒有人可以把案件壓掉」。
第一,員工可以找獨董,但公司制度必須分清楚「申訴」與「檢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的基本架構,是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向雇主提起申訴;如果被申訴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法律另外開放勞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因此,獨立董事並不是所有職場霸凌案件的法定申訴機關。
但從「公司治理」角度看,事情不能到此為止。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要求企業建立具體檢舉制度;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時,應呈報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也強調檢舉受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性,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
所以,員工把一封具體陳述主管霸凌的Email寄給獨董,獨董不應該回覆「你寄錯人了,請自己重新找HR。」
因為從勞動法角度,公司可能已經因此「知悉」疑似職場霸凌事件。
正確作法應該是立即確認:這封信是否已符合公司正式申訴要件?如果尚未符合,要不要協助員工進入正式程序?即使沒有正式申訴,公司是否已經掌握足以啟動事實釐清的具體資訊?
換句話說,程序可以分流,風險不能漏接。
第二,獨董收到案件後,不宜自己逕行調查,而應確保調查處理符合法定程序
這是獨立董事最容易踩進去的程序雷區。
員工向獨董陳情後,獨董基於責任感,馬上打電話給被申訴主管:「有人說你霸凌員工,你怎麼解釋?」
甚至自己約申訴人、證人見面,一個一個詢問。
看起來積極,實際上可能破壞「程序正義」。
職場霸凌調查涉及證據保全、訪談順序、當事人陳述與答辯、保密、利益迴避及調查紀錄。如果獨董先自行詢問關係人,可能造成證詞污染、資訊外洩,甚至讓被申訴人提前知道證據內容。
獨董真正應該問的是:「這個案件交給誰處理,才能確認勞動法遵的落實?」
如果被申訴人只是一般主管,且HR不存在利益衝突,可以依公司既有制度處理;如果案件涉及人資主管、總經理、高階管理階層,甚至可能影響原有調查體系的獨立性,就應提高治理層級,甚至依法由外部專業人士主導處理。
尤其被申訴人如果可能屬於法律上的最高負責人,更應提醒申訴人依法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不是公司關起門來自行「內部解決」。
獨董不是職場霸凌調查委員會的當然成員,獨董真正應發揮的是「監督職能」。
第三,獨董真正要確保的不是「誰對誰錯」,而是公司有沒有控制風險
對獨立董事而言,收到職場霸凌資訊後,最重要的工作不是立即判決霸凌成立與否,而是確認公司是否啟動正確程序。
至少應追蹤四件事。
第一,公司有沒有依法受理、分流或進行必要的「事實釐清」?
第二,公司有沒有保護申訴人、證人及協助調查者,避免「報復行為」?
第三,被申訴主管如果仍掌握考績、升遷、排班、獎金或調職權,公司有沒有進行必要的「風險控制」?
第四,如果案件涉及高階主管,公司是否建立足以避免利益衝突的調查及報告路徑?
這些問題才是董事會真正應該關心的治理事項。
因為職場霸凌事件如果最後演變成重大職災、大量離職、媒體事件、行政裁罰或訴訟,董事會將來面對的問題很可能不只是「那個主管到底有沒有罵人」,而是「公司早就知道風險,為什麼內控制度沒有發揮作用?」
因此,成熟企業應把職場霸凌納入「內部控制」與「ESG」的人力資本及治理風險思維。
尤其大型及上市櫃企業,可以預先建立升級機制:一般案件由專責單位處理;涉及HR主管、高階經理人或重大利益衝突時,提升至適當治理層級;涉及最高負責人時,更應正確銜接法定外部申訴機制。
不要等案件發生,才第一次討論「這封信到底該轉給誰」。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員工可以不可以向獨董反映職場霸凌?
可以反映,但企業必須進一步確認,這究竟是正式職場霸凌申訴、公司治理檢舉,還是使公司知悉疑似事件的其他資訊來源,並依法分流處理。
獨董收到案件後,也請記住三句話:不要把信退回去就當作沒看見;不要因為想積極處理,就自己下場當調查員;不要只追究個案誰對誰錯,更要追蹤公司的制度有沒有正常運作。
好的「企業治理」不是讓每一位獨董都變成人資主管,而是在HR可能失去獨立性、高階管理者可能介入,或者原有申訴管道可能失靈時,企業仍然存在一條不會被權力堵住的路。
尤其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本來就強調獨立性;檢舉制度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時,也有呈報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的治理設計。
所以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應只在員工手冊寫一句「如遭霸凌請向HR申訴」,而應把一般主管、人資主管、高階經理人、董事及最高負責人分別由誰受理、誰調查、誰監督、誰應迴避,以及何時必須啟動外部程序,事先畫成一張清楚的治理地圖。
當下一封標題寫著「我不敢找HR,因為霸凌我的就是總經理」的Email直接出現在獨立董事信箱時,貴公司的獨董知道下一步應該轉給誰、監督誰、迴避誰,以及什麼情況下應該讓案件走出公司嗎?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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