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業績都已經墊底了,公司花錢讓他上新產品課程有什麼用?」
「我是主管,本來就可以決定誰去受訓吧?」
如果主管因為特定員工業績不佳,就刻意封鎖工作資訊、提供假消息,讓特定員工失去完成工作或改善績效的機會,事情恐怕就不是單純的合法行使主管職權範圍內,合理必要的教育訓練資源分配。
假設藍海公司總公司即將推出一項重要新產品,通知綠島分公司:「請全體業務同仁回總公司接受兩天產品訓練。」
綠島分公司吳經理收到通知後,想到業績長年墊底的趙阿民,心裡決定:「反正他去受訓回來也賣不好,不要浪費公司資源。」
於是其他業務全部收到通知,唯獨趙阿民不知道。
受訓當天,趙阿民發現辦公室幾乎沒人,詢問經理:「大家去哪裡?」
經理竟回答:「他們自己請假出國旅行啦!」
幾天後,同事開始銷售新產品,趙阿民才知道大家不是出國,而是接受公司安排的新產品訓練。
在這個案例中最值得注意的,不是趙阿民「少回總公司受訓」、「少上兩天課」這麼簡單而已,而是主管是否正在利用「職務權限」,刻意讓一名績效已經不佳的員工取得更少資訊、更少資源、更少改善機會,最後再用「你為什麼還是做不好」將其考績打差評,甚至指控他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工而解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二條已把「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列為認定職場霸凌時應綜合審酌的職場霸凌行為樣態。企業不能再把這種管理手段單純理解成「主管有他的管理風格」。
第一,刻意不給必要的工作資訊也可能是一種權力濫用
主管不能先刻意設陷阱、拿走必要的工作資訊、資源,讓員工做不到設定的目標,再處罰他做不到。
職場霸凌不一定需要積極的大吼大叫、辱罵的積極行為。
有時候,最難發現的霸凌,反而是靜悄悄地發生。
主管不罵你,也不羞辱你,只是重要資訊不告訴你。
會議不通知、客戶資訊晚一天給、產品資料故意漏寄、系統權限遲遲不開、重要決策只告訴其他同事,最後等工作出錯,再問:「為什麼全公司只有你不知道?」
這就是企業落實職場霸凌防治時應高度警覺的「職務干預」。
在藍海公司的例子中,如果新產品訓練原本就是總公司要求全體業務人員參與,而且內容直接影響後續銷售工作績效,綠島分公司經理刻意不告知趙阿民,就可能不只是一般的教育訓練安排,而涉及「刻意隱瞞資訊」及「阻礙工作」。
更嚴重的是,趙阿民主動詢問時,主管還捏造「其他同仁自己休假出國」的不實說法。
這已經不僅僅是忘記轉寄受訓開會的Email通知的行政疏失而已;「故意不告知,再製造假資訊掩飾」可能成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非常重要的證據。
當調查小組委員把總公司通知、主管收件時間、其他同仁受訓名單、趙阿民詢問紀錄與主管回答串成時間軸,「為什麼只有他不知道」就會成為非常具體的職場霸凌申訴案調查問題。
第二,員工績效差,愈不能用「抽掉資源」的方法來證明他真的很差
這是很多主管過去習以為常的管理模式,但在目前的勞動法令環境下,已經行不通。
趙阿民業績長期墊底,主管當然可以進行合理的「績效管理」,設定具體改善目標。
甚至正因為他的績效不好,主管更應該確認究竟是能力、努力、產品知識、客戶分配、教育訓練,還是其他原因造成。
但是,如果主管的邏輯變成:「因為你績效差,所以不讓你接受訓練;因為你沒接受訓練,所以新產品賣不好;因為你新產品賣不好,所以證明你績效真的很差」,就可能形成一個業績每下愈況的惡性循環。
這時候,公司未來拿出的低績效紀錄,反而可能被質疑:這個結果究竟證明員工能力不足,還是證明主管透過「權勢關係」讓他沒有公平完成工作績效目標的條件?
主管具有「管理權」,當然可以合理配置有限資源。
如果課程只有兩個名額,公司依職務需要、產品線、區域或客戶屬性訂定客觀標準選派人員,沒有被選上的員工不會因此當然可以主張遭到霸凌。
但本案不同。
假設總公司的指示就是全體業務參訓,主管卻單獨排除業績墊底者,而且沒有正當業務理由,還以虛假資訊刻意隱瞞,這就可能使「資源配置」轉化成「利用職務刁難」。
因此,合理管理與霸凌的界線,不只是「主管有沒有權決定」。
還要問:「主管做出這樣決定的理由在業務範圍內是否合理且必要?」
第三,調查小組不只要調查漏未通知的單一事件,也要進一步瞭解是否存在一整套「讓他做不下去」的管理模式
如果趙阿民提出申訴,人資最不應該做的,就是只問吳經理:「你有沒有說大家休假出國?」
吳經理回答:「我開玩笑而已。」
然後結案。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要求綜合事件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等因素判斷,因此專業的「職場霸凌調查」應該往前、往後拉出完整時間軸。
趙阿民是不是只有這一次沒收到資訊?
還是過去半年來,客戶名單總是最後給他?
重要會議沒有通知他?
系統權限只有他申請不下來?
產品更新資料只有他沒收到?
其他業務代表都有主管陪訪重要客戶,只有他沒有?
最後年度考核記載:「該員產品熟悉度不足、資訊掌握能力差、業績未達標。」
如果這些事件反覆出現,原本看似零碎的事件就可能逐漸形成具有「持續性」的職務干預模式。
調查小組尤其應做好「證據保全」,包括總公司教育訓練通知、收件紀錄、轉寄紀錄、參訓名單、數位通訊訊息、課程資格、後續產品銷售要求與績效考核資料。
因為真正需要釐清的,不只是主管有沒有說謊,而是主管是否利用資訊與資源控制,使特定員工更難完成工作。
這正是「勞動法遵」與一般企業人事管理直覺最大的差別。
陳業鑫律師小叮嚀
主管沒有通知員工參加一次教育訓練,會不會因此就成立職場霸凌?
當然不能這樣遽下結論。
仍然必須回到職場霸凌完整法定要件,綜合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職務或權勢關係、業務必要合理範圍、持續性或單一次但重大程度,以及身心健康危害等因素認定。
但是,《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二條特別把破壞或刻意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及提供不實資訊列出來,就是提醒所有主管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資訊,也是一種職場權力展現手段。
行使合理管理權的主管會告訴績效不佳的員工:「你的產品知識不足,所以我安排你受訓,希望三個月後改善。」
有問題的主管卻可能想:「我就是不告訴你,等你做錯了再來處理你。」
前者是在解決績效問題;後者可能是在製造績效問題。
成熟的「企業人資治理」,不是要求主管把所有資訊毫無區別地提供給每一個人,而是要求公司確保員工取得完成其職務所合理必要的資訊、工具、權限與訓練,不能一方面抽掉他完成工作的梯子,另一方面站責怪他為什麼達不到預期目標。
當下一位主管準備把績效墊底員工從新產品訓練名單中偷偷刪掉,甚至打算用一句謊話讓他永遠不知道這場課程存在時,您公司調查小組能不能及時辨識:這究竟是在合理管理低績效、不適任的員工,還是在利用資訊落差製造下一件「職場霸凌」申訴?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新著作上市《懂一點法律3:勞資小白超實用寶典 32道勞資難題,招募、資遣、性騷防治全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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