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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主委,你要賣樓跳樓還是要付保費?

親愛的主委,你要賣樓跳樓還是要付保費?

保險咖啡館-吳宜樺

政治社會

2013-10-22 13:36

最近有很多大樓發生意外,大樓管理委員會這時候當然首當其衝,其中又屬主委是最灰頭土臉的一位。

最近接連發生大樓的意外。婦人牽狗進電梯,小狗突然衝出電梯,牽繩太細電梯感應不到,電梯門關上照樣上升,最後狗繩把婦人的手指扯斷了;媽媽帶小孩搭電梯,結果媽媽墜到地下二樓死亡,兒子也被夾死在七八樓之間;還有夫妻雙雙走出大樓,竟然丈夫目睹妻子被大樓外牆掉落的大理石砸中頭部身亡。

樓越蓋越高,人們享受上面的風景之餘,也必須承擔以前只有住在地面時沒有的危險。有人會因此承擔人身危險,就像以上案例中的這些人,有人因此受傷了,有人因此死亡了;而有些人會因此承擔責任危險,以上這些高樓的意外事故,因而受傷的人或死者家屬,會去找必需為此事負責任的人要求賠償,檢察官也會追究過失責任,必須負責的人因此會面臨被判刑的命運還有高額的民事求償。

高樓發生的意外事故,往往需負責任的都是大樓管理委員會,所以其實不要以為管委會主委很好當,發生這樣的事會被搞得灰頭土臉,跑法院跑到休克。通常管委會都會向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若大樓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就可以把責任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

發生意外,誰賠?

不過若是在電梯中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把電梯責任列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中的除外條款的,因為通常管委會都會把電梯包給廠商維修管理,而由廠商投保電梯責任保險。所以管委會要注意是否有與電梯保養廠商簽約,以及合約的內容,要不然電梯保養廠商到時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大樓本身的公共意外險又沒有電梯責任條款,管委會的委員們恐怕到時得賣樓或跳樓來賠償了。

法律上,通常台灣是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在過失意外事故中加害人為了不要被判重刑,往往會與被害人在民事上和解,而請求刑事庭法官判較輕的刑或是緩刑。然而現在被害人或家屬的民事求償往往是上千萬元的天價,而且若被害人很年輕、有很高的薪水和社會地位,要和解得付出非常大的代價。所以管委會投保公共意外險的時候,還是多付一些保費把保額提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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