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開轟前夫趙建銘,不只在其台南診所Google評論留下1星負評,還談及當年將價值6000萬元店面以「配偶贈與」方式移轉給趙建銘;話鋒一轉,提醒民眾要注意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直言:「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會錯到想殺死自己」。
許多民眾直呼陳幸妤好慘,把店面贈與趙建銘,結果離婚時卻不能分產,還得扛約6千萬房貸;而「夫妻贈與房產,離婚時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相關法律問題,瞬間也成為民眾討論話題。
對此,房市專家何世昌表示陳幸妤「犯了全台灣人容易犯的兩大錯誤」;也有專家指出,1種情況下趙建銘的新歡同樣能分到房子。
夫妻贈與房產 專家:陳幸妤犯了2大錯誤
房市專家何世昌在臉書發文,他說陳幸妤把房子贈與前夫而自己背貸款,這件事很多夫妻都會做;尤其「囤房稅」課徵與名下第二屋、第三屋「限貸令」實施以後,夫妻間贈與房產情況更為常見.把房子送給愛人沒有問題,但問題是愛人可能離你而去。
何世昌指出,婚姻未生變前,陳幸妤犯的第一個錯誤,應該誤以為贈與先生的房子屬於夫妻「法定財產」,離婚後仍可以拿回一半。
要注意的是,有幾樣財產並不屬於「法定財產」,不可列入「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1、可證明的婚前財產
2、婚內繼承、贈與所得財產,包括不動產與不動產
3、賠償款或撫慰金。常見的是工傷賠償款,屬於個人財產
何世昌說,假如夫妻二人婚內共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妻子名下,妻子於婚內將房屋贈與給先生,這間房子就從夫妻的「法定財產」變成先生的個人財產。夫妻離異後進行「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時,不可以計入這間房產。
至於陳幸妤犯下的第二個錯誤,是房產贈與方式。她採用的是「無償贈與」,只把店面送給前夫,房貸還掛在自己名下。
贈與房產時,怎麼做對贈與者比較有利呢?
1、「贈與附有負擔」,最常見的作法是把房產、房貸一併移轉給受贈人;這麼做的優點,一來是贈與人不必自己背房貸,二來可以省稅,因為贈與稅計算方式為財產扣除債務的「贈與淨額」。
例如贈與的房產是500萬元,並附有350萬元房貸,不計稅金的情況下,贈與淨額為150萬元。雖然夫妻免贈與稅,但若是父母贈與子女便可省下贈與稅。
2、「附有負擔之贈與」,雙方約定贈與房產附帶其他條件,比如說「必須維持婚姻存續」、「子女必須孝順父母」(羅列孝順條款)等等條件。倘若受贈人違反附帶條件,贈與人可以收回房產。
父母、爺奶送晚輩房子時比較常見「附有負擔之贈與」,長輩通常會要求子女與孫輩要盡孝(盡孝條件最好逐條寫清楚)、或同意自己住在房子裡直至終老,以及長輩離世前不得出售房屋等條件。
何世昌最後總結,「法律不是保護好人,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台灣離婚率很高,不管你有沒有房子、有沒有打算結婚,法律規範略懂一下總是好事。」
陳幸妤不能財產分配 那新歡可不可以分?
至於趙建銘新歡後續能不能分到這間店面?
根據經濟日報報導,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總監徐佳馨分析,按照目前民法規定,夫妻能自行決定婚後對於財產的管理與使用方式,並且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夫妻財產分開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規定,只有婚後財產會被算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如果財產性質被認定成婚前財產,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就沒有辦法拿出來做分配。
因此,因為這間診所是屬於趙建銘的婚前財產,所以如果趙建銘和新歡結婚又離婚,新歡就不能分這間店面;但趙建銘如果跟新歡婚姻關係維持,等趙建銘過世後新配偶就可以分產,而陳幸妤的三個小孩也可以分。
「配偶贈與」不能列入財產分配
「配偶贈與」是什麼?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給另一方。
因此,謄本上如果記載:配偶贈與,當成移轉登記後,趙建銘成為這間店面的所有權人。這與「夫妻共同擁有」是不一樣的。
根據實價登錄,趙建銘「兆福脊椎骨科診所」所在的台南市中西區「誠美樸真」1樓店面,於2020年以6千萬成交,謄本顯示,2021年該店面,以「配偶贈與」登記在趙建銘名下,建物總坪數為105.6坪,單價為56.82萬,而原在陳幸妤和3名小孩名下的兩戶房產,則是轉給陳幸妤。
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吳奕綸表示,依民法規定,夫妻若未以「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依法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所謂剩餘財產,並不是把名下所有財產直接相加,而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以及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依法不列入分配的部分。
以協議離婚而言,計算基準原則上是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假設登記當日丈夫的剩餘財產為8千萬元,妻子為2千萬元,兩者差額為6千萬元,妻子可請求的數額是差額的一半,也就是3千萬元,而不是請求丈夫全部財產的一半。
因此,實務上的協議離婚,通常會同時處理財產分配,並約定雙方是否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日後再起爭議。若一方擔心離婚後必須分配鉅額財產,甚至可能因此拒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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