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十四日,不只是情人節,也是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的罷免投票日,然而此時中選會祭出《選罷法》中「不得宣傳」的規定,讓人質疑現行罷免法制過分嚴苛,成了鳥籠法律。
太陽花學運後,由「割闌尾團隊」發起一連串立委罷免案,其中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罷免案,經中選會一月十九日宣布通過法定連署人數,正式立案,將在二月十四日投票,創下台灣立委改單一選區兩票制後,首次進行罷免投票。
罷免投票在即,但中選會卻祭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不得宣傳」,違反者將處以行政罰,甚至影響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為何不能宣傳?」「這是什麼離譜規定?」各界質疑聲浪湧現,立院趕緊在一月八日初審通過修正《選罷法》條文,要刪除此項不合理規定,但三讀時間可能在下個會期,因此蔡正元罷免案,仍適用「不得宣傳」條文。
為了凸顯荒謬,「割闌尾計畫列出一百種宣傳方式,從傳統媒體到網路社群,文宣廣告到實體活動,請中選會一一認定是否為宣傳。」「割闌尾計畫」發言人林祖儀說,他們要對不合理的法律提出挑戰,請官方說清楚界線為何。
事實上,台灣的罷免法不合時宜的規定不只「不能宣傳」這一項。中研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員蘇彥圖說:「一九九四年修法後,台灣的罷免法其實已經是一套反罷免法了。」
當年反核民意高喊罷免 國民黨竟嚇到大改遊戲規則
當時,台灣環境保護聯盟針對四位擁核立委啟動罷免投票。同一時間,占有國會席次優勢的國民黨,為反制大改遊戲規則。除規定罷免不能宣傳,還禁止罷免投票和其他選舉合併舉行,以及提高投票率門檻從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後雖幾次修法,但架構已定,罷免權被關進更小的鳥籠中。
蘇彥圖說,《憲法》雖保障人民有罷免權,但一九七五年入法時仍在動員戡亂時期,當時台灣沒有民主氛圍,罷免條文都形同具文。一九九四年的罷免法修正反而增加人民罷免的門檻,實務上變得困難實現。
比較各國,就可看出台灣罷免法的「高門檻」。目前擁有罷免法約二十四個國家,例如美國各州多半採投票多數決,而非像台灣有雙重過半的規定(詳見表)。光是一一年,美國就舉行了一五○次罷免投票,有七十五位官員被罷免,九位官員在罷免聲浪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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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為人知的是,二○○三年加州州長Gray Davi被罷免,後補選出的新任州長,就是好萊塢影星阿諾史瓦辛格。
「整部罷免法,除不得宣傳荒謬,更應該改變的是針對投票門檻的雙重過半限制。」蘇彥圖說,現行規定中,不但總投票的人口要超過總選舉人口的半數,而且罷免票要占總投票數的一半以上,罷免才得以成功,和其他國家比起來,都過分嚴苛,應降到修法前的二○%、三○%左右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