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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浪費公帑!登山客搞失聯 能罰嗎?

搜救浪費公帑!登山客搞失聯 能罰嗎?

2018-05-28 15:34

屏東1名65歲楊姓男子,本月19日找5名陌生的隊友湊團,預計7天從大禹嶺屏風山、奇萊北峰至中橫岳王亭,豈料第一天就落隊嚇得隊友趕緊報警,楊男獨自在山區亂走,不傳座標、不回電,連簡訊都不回;累得直升機空搜白飛3趟,警方動員12人次在山區白忙,今天下午終於在岳王亭上方800公尺處找到他,健步如飛的楊男卻說,「不就醫,我要回家!」

花蓮縣、台中市及南投縣都已經通過登山活動自治條例,該男子登山範圍應該不會超出這三個縣,如果上面的山區屬於山地管制區的話,就有上面相關規定的適用~

 

這個男子掉隊還亂走,不傳座標、不回電,連簡訊都不回,應該已經構成第4條第2款不得改變登山路線規定,消防局跟山岳管理機關可以逕行舉發,罰6000-3萬~

 

另外政府還可以向該男子請求負擔全部費用,第14條是這麼規定的:「於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

 

相關費用項目如下:


1. 人員費用,包括加班費、差旅費、保險費;


2. 政府徵調、委任或僱用之民間勞務等費用;


3 .政府徵用、徵購、租用、申請政府或民間之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與所需飼料、油料、耗材及水電等費用,並以實際支付者計算之。


4. 其他搜救必要費用。

 

結語:


這種愛亂搞的人,除了罰款、要求負擔搜救費用外,主管機關應該禁止核發入山證一段時間的,他的存在,對其他山友甚至救難人員都是一種風險!

 

ps:蔡政府如果可以主導立法,將這樣的登山脫序行為做一個整體規範,不要仰賴各縣市自己的自治條例,民調起碼提升5%知道吧!

 

※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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