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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劇神器侵著作權 最重判2年或罰50萬

追劇神器侵著作權 最重判2年或罰50萬

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張語羚、江睿智、鄭鴻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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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19-04-17 13:56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及刑事責任。只要是販售或協助裝設違法機上盒等,最高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經濟委員會召委賴瑞隆表示,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法,列為行政院本會期最優先法案之一,業界也有高度共識。賴表示,這次修法僅聚焦打擊惡性重大連結侵權內容的非法機上盒或App,對於一般沒有內建盜版App的手機或平板等裝置,不會受到影響。

 

賴瑞隆表示,單純收看盜版內容的民眾不會觸法,但因非法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有可能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

 

近年來,許多電視機上盒,例如「安博盒子」、「千尋盒子」等充斥市面,業者在未支付任何授權費用下,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以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等廣告文宣,誘使使用者侵權。

 

例如,有業者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在Google Play商店或Apple Store等網路平台上架,供民眾下載使用,或者不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像是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甚至還有業者製造、進口或在市面上銷售內建非法的追劇神器機上盒。類似行為已造成台灣影視產業蒙受重大損失。

 

為此,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增訂刑事責任,針對違規業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這是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而加以立法規範,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這項修法,合法OTT業者、及國內影視權利人是最大受惠者,可對製造、販售、協助裝設侵權機上盒、App應用程式的業者提告侵權。

 

智慧局指出,由於不肖業者以免月租費或終生免付第四台費用等廣告煽惑消費者購買匯集許多侵權內容連結的機上盒,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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