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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與宏達電和解內幕細節公開

蘋果與宏達電和解內幕細節公開

2013-07-30 13:54

作者:周欽華

上星期五,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上傳了蘋果與宏達電的和解暨專利授權協議書。三星希望靠這份文件,阻止蘋果贏得對三星產品的禁制令(injunction)。畢竟,陪審團已經判定三星需支付蘋果10億美金,如果三星再輸掉禁制令更是不可承受之重。

這份和解書的快速導讀在我的上一篇。這一篇我將討論和解書中比較有趣的幾點。

和解協議書的封面。圖片來源:Scribd(以下同,除非另外註明)

和解書的總體印象

我在又濕又冷的週末讀了這份又臭又有點長的協議書,得到兩個總體印象:
第一,文件雖然有143頁,但協議的架構並不複雜。協議書主文其實只有29頁,剩下的是簽名頁、附件(包括授權專利列表、撤銷訴訟列表、以及一些法律文件)等。可見雙方律師功力高深,能用簡短的文字處理這麼大規模的交互授權。

第二,我個人認為協議書(看得到的部份)對宏達電不算嚴苛。
跟我閱讀過的許多專利授權書比較,這份協議書對宏達電沒有一面倒的不利。反而我覺得蘋果努力表現出「我們不愛訴訟」、「我們不是要趕盡殺絕」、「我們只是想捍衛蘋果獨特的使用者經驗」的形象。

當然,有可能權利金是天文數字,或某些被隱藏的條文對宏達電很過份,我們不得而知。但總的來說,我從協議書(公開的部份)感受到的是兩方爭執的重點不在權利金多寡、也不在蘋果或宏達電專利的有效性,而是如何確保宏達電不照抄蘋果的獨特使用者經驗(Distinctive Apple User Experience)。

和解書的整體架構

當兩家公司互告專利侵權,後來卻和解時,該怎麼擬出一份和解書呢?不外以下幾個部分:
•我同意授權我的這些專利給你
•你同意授權你的這些專利給我
•我們同時撤銷對對方的告訴
•有些專利是例外,不能授權
•因為你比較強大,所以我付授權金給你
•如果對這份協議有爭執時(例如我算的權利金跟你算的不同),該找誰解決?在哪裡解決?

蘋果與宏達電的這份協議書也不脫這個大綱。以下我特別點出這份協議書中比較少見的地方:

宏達電不能授權 Google 專利給蘋果
在授權範圍中,宏達電特別排除了Google「借」給宏達電的9個專利,因為宏達電承認這些專利的真正所有人其實還是Google。這一點我在《GOOGLE 挺身為宏達電擋子彈 — 它是真心的,但來得及嗎?》一文討論過。

蘋果不願意授權設計專利與商品包裝

蘋果在這份協議書中特別排除任何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商品包裝(trade dress)的授權,但對發明專利的授權限制不多。這反應了蘋果強調「使用者獨特經驗」的面向。
排除了設計專利有助於蘋果爭取對三星的禁制令,因為陪審團的侵權判決中包含了蘋果的設計專利。

權利金數字被隱藏,但顯然是宏達電單方面付錢

很可惜,權利金金額的部份完全被隱藏了。但從稽核(Audit)的條款中可以很清楚看出,只有宏達電必須單向支付蘋果授權金,因為並沒有針對蘋果的稽核條款。

同時我們從內文可以判斷權利金是以每一台計算(per-unit royalty),每季付錢。另外從計費基礎可以判斷權利金是以宏達電的實際銷售價計算(NSP,net selling price)。

我們在 Exhibit D 中還可以發現付費產品分成兩大類、五小類。不過很難判斷是怎麼分類的。從定義猜測,有可能授權金分成軟體跟硬體,也就是「HTC Android Mobile Communication Devices」跟「HTC Android Mobile OS」。但這純屬猜測。

被隱藏的權利金項目

 

爭執適用加州法,仲裁在巴黎
一般我們判斷合約雙方的談判力高低,可以看「適用法」以及「爭議解決地」條款。如果合約適用台灣法律,而且要上台灣法院,代表我比較強;如果適用你的國家法律,而且要去你們國家訴訟,代表你比較強。
這份協議書的適用法是加州法,仲裁地是巴黎,在科技業算是合理但稍微不方便的條件。可能因為加州是對科技法最熟稔的地區之一,而巴黎是台灣與美國之間中立(且風景宜人)的第三地吧。

神祕的Article 11
協議書中有個神祕的第11章。它不長,但整段被隱藏起來,而且前後都沒有文字指涉到這一章,似乎是一個精心隱藏的段落。

神祕的Article 11
 

宏達電「山寨」產品是協議重點

協議書中花了相當大的篇幅在處理宏達電「山寨產品」(Cloned Product)的問題。簡言之,即便得到蘋果的專利授權,宏達電仍不可以製造「山寨產品」。這是一個少見的授權限制,有點類似 BMW 對 Honda 說:『你可以用我所有的專利,但即便在專利範圍內,組合起來不能長得像一台 BMW。』

但山寨產品的定義非常嚴,換句話說宏達電還蠻難踩到地雷的。山寨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宏達電產品中的重要特殊視覺形象(visual appearance)文意侵權(literally infringed)了蘋果的專利
2.同時,蘋果的產品也有這樣的視覺形象
3.這個形象中非功能性(non-functional)的部份與蘋果自己的非常相似,到了抄襲(copy)的地步
4.同時,這個蘋果獨特使用者經驗是蘋果第一個開發的
5.同時,這個問題是來自宏達電,而不是來自 Google (陽春版 Android)、電信商、或某個無限通訊標準
6.而且,功能性(functional)的部份其實可以用其他手段達成。

上面這一段法律文字一般人比較難理解,我沿用 BMW 的比喻來解釋。假設 BMW 授權給 Honda 一個「按下駕駛盤正中間的藍白盾,彈射出副駕駛人」的專利。各位會發現這個專利包括功能性與非功能性的部份:功能性就是「彈射出副駕駛人」這個結果,而非功能性是「按下駕駛盤正中間的藍白盾」這個啟動動作,因為其實這個動作比較是為了戲劇化(theatric)。

因此,只要宏達電採用其他方式,例如「按中控台按鍵」、「同時踩油門跟煞車」或是「大喊:『我要爆了!』」等方式來啟動「彈射副駕駛人」,就不算「山寨產品」。

由此可知,蘋果這部份的限制還是著眼於保護其「非功能性」的「獨特使用者經驗」。

後續
在三星的10億美金判決出現當時,我曾提出那是蘋果在這一系列專利訴訟中的「高點」,接下來向下走的可能性大於向上。因為不論在地方法院、美國專利局(USPTO)以及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蘋果專利的有效性跟賠償金的計算將面臨更嚴苛的考驗。所以我認為蘋果應該見好就收,在聲勢的頂點開始跟 Android 陣營以最有利的條件和解。

沒想到,上個月蘋果與宏達電出眾人意料的和解了。如今看來雖然蘋果與三星仍在糾纏中,但似乎作業系統的專利之戰開始有塵埃逐漸落地的趨勢。Google 董事長 Eric Schmidt 最近接受華爾街日報採訪時的發言,說明了成人之間的戰爭是不會無止盡的:



Eric Schmidt圖片來源:jdlasica

華爾街日報:
『過去一年蘋果與 Google 的關係怎麼了?』

Schmidt:
『. . . . 媒體喜歡把我們描寫成青少年的競爭,也就是「我有把槍,你有把槍,誰先開槍?」類型。
但成年人談生意的方式比較像經營國家。他們有爭執,但彼此之間還是能有很大的雙向貿易。他們不會互相發射炸彈。
我想Tim(蘋果 CEO)與Larry(Google CEO)–Steve(Jobs)與我的繼任人—了解這種國家模式。當他們的團隊碰面時,他們只是有一長條清單要討論 . . . . 』
最近 Google 與蘋果聯合起來競標Kodak的專利,顯現兩者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

「更多言之有物的人與事,在有物報告 http://yowurepo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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