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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家產,不是有錢人的專利:你應該知道的繼承問題

爭奪家產,不是有錢人的專利:你應該知道的繼承問題

2015-11-01 11:05

許多人會認為明明活得好好的,幹嘛沒事找事,寫什麼遺囑觸自己霉頭?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和活在世上的年歲,因此,提早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畫,無論就法律面、人生價值面,都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

避免身後繼承糾紛

爭奪家產,不是有錢人的專利

為了分家產,子女間大打出手,甚而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多聞,但可別以為這是有錢人家才會有的煩惱,事實上,一般小康家庭若沒有處理好,一樣會為繼承的問題撕破臉,因為糾紛的開端,常常不在於「錢」,而在於「感覺」。

最常見的是「公平」之爭,像是重男輕女、長幼有序的傳統觀念,或長輩特別偏袒某個子女,儘管家無恆產,兄弟姊妹間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因素作祟,仍可能為了區區小錢,挑起記憶中的「新仇舊恨」,加劇彼此之間的猜忌與誤解。

就算成了繼承者,也不保證都是好事,表面上父母留了財產,背後卻可能隱藏了不為人知的負債,很多人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父母生前留有債務,雖然《民法》繼承篇已將「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讓繼承人不至於「父債子還」,但仍得將所得的遺產做為清償之用。

因此,若對父母的財務有所疑慮,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可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便會以公示催告的方式,要求所有債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明債權。不過,為了避免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出現,日後上門催討徒增困擾,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不妨直接去辦理「拋棄繼承」,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避免因繼承而惹債上身。

是否生前就該將財產過戶給子女?

一、節稅的考量:比較財產轉移時須繳納的稅額,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的淨額並不高,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選擇生前贈與比較不划算。若財產數額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畫,分年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二、自主分配財產:由於台灣繼承制度有「特留分」與「繼承順位」規定,若長者想要充分掌控財產的支配權,將較高的比例分給特定子女,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或是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就一定要在生前透過贈與,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

三、透過信託管理:若擔心提早將財產過戶,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家財,不妨善用「金錢信託」,例如與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將家產設定年限,依約定每年平均分配給子女,或在合約中要求投資計畫,避免存款縮水。為了保障長輩未來的生活無虞,亦可簽訂「退休安養信託」,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退休金專款專用在長輩的生活費、醫療費及養護費。

過戶後若子女不孝,能否要回財產?

長輩生前把財產處理完畢,雖然了卻一樁心事,但不免擔心財產過戶後,碰到子女翻臉不認人,未善盡照顧之責任,是否有辦法把之前給出去的財產要回來?
事實上,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只要掌握以下二原則,就能撤銷贈與,討回老本:

一、附負擔與條件做為提醒:為了保障贈與者的權益,民法規定,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負擔」或「條件」,藉以約束受贈者的行為。例如,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或多久探視一次的「條件」,當負擔或條件沒有實現時,可以撤銷贈與或主張贈與失效,進而請求返還贈與物。

二、依不扶養、故意侵害撤銷贈與: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當子女不孝時,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是對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不過,只要取得贈與人的表示原諒,此一撤銷權就會消滅(可參考《民法》第四一六條規定)。

未立遺囑可能產生的六種困擾

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很有可能會帶來困擾。總的來看,主要可能產生六項困擾,包括:

一、覺得不公平:若長輩沒有立遺囑交代財產分配方式,死後法律就會以平均分配做為處分原則,這對在長輩生前付出較多的人,難免會心生不滿,進而衍生出分家產的衝突。

二、財產難以分割: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在分割上糾紛最多,若遺囑中定有分割方法,或註明委託他人代定者,法律上就會依遺囑規定進行,否則就只能靠彼此協議,一旦協議不成就得上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三、財產範圍的認知落差:配偶之間,哪些是分別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如果沒有事先在遺囑載明,這些都有可能產生認知的差異,造成配偶與子女間的紛爭。

四、口頭約定難落實:口頭約定若沒有設定正式的遺囑,少了白紙黑字,還是可能會無效,無法落實。

五、無法自由支配財產:我國法律「特留分」規定,是為了保障繼承者的權利,若長者有特別想贈與的對象、比例,還是要透過設立遺囑才可自由支配。

六、難以區分財產與債務範圍:遺產中的債務部分,若能透過遺囑記載清楚,清償完之後才有利於後續分配,否則日後債主上門索討,只會徒增子孫困擾。

繼承事宜以遺囑為優先

當長輩想完全自由支配財產,或對於其財產有特別的安排想法時,就要在生前立下遺囑,載明清楚財產的分配方式與比例,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此一來,按照我國民法規定,當繼承發生時,就會依照長輩的遺囑優先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台灣在繼承部分,延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而設有「特留分」,主張繼承人在不同繼承順位之下,皆有不同比例的繼承權利,因此,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還是可能無效。

若長輩覺得某位子女很不孝順,常常暴力相向、當眾侮辱或虐待他,甚而欲置他而死地,或有竄改其遺囑等法定事由,也可以把具體事項記載在遺囑上,表明這位子女不具遺產繼承權,一旦遺囑記載事項,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時,繼承事宜將可以遺囑為優先,不受繼承特留分限制。

另外,對於同居人或已離婚之男女,因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若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將自己一部分的財產,於身故後贈與對方;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則可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

提早立遺囑,是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

許多人會認為明明活得好好的,幹嘛沒事找事,寫什麼遺囑觸自己霉頭?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和活在世上的年歲,因此,提早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畫,無論就法律面、人生價值面,都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

一、意識清楚才有效力:在法律上,遺囑要能產生效力,關鍵在於立遺囑時,當事人是否意識清楚,能完全表達個人意願,而非遭人操控。因此,趁著健康的時候,不管選擇哪一種形式記下遺囑,為免日後爭議,不妨在立遺囑當下,能額外錄音、錄影,多一道手續證明,對於子孫才能以昭公信。

二、交代清楚私事與後事:包括遺產分配、債務明細,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保險單、與他人的合夥、遺贈、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醫療及安葬方式、物品明細及存放場所、遺囑執行人等。

三、重新思考生命的價值:提早預立遺囑,比較有充裕的時間,全面清點自己的財務狀況,思考與家人的關係,以及回顧自己的信仰,規畫家族的傳承、臨終照顧與喪葬方式,最重要的是不滿意還可以更改,有備無患之下,更能坦然無懼的面對未來,重新省思生命的價值和意義,好好把握當下。
 
(本文選自全書,周政池整理)

作者︰康哲偉

曾擔任知名職場雜誌副總編、財經管理雜誌副主編,多次獲得國內外新聞報導獎項肯定。
在邁入中年,全力拚搏事業之際,卻遭逢父親意外跌倒,短短一年,時年七十九歲的父親由健步如飛到二度跌倒臥床,全職照顧的母親也因心神、體力不繼出了車禍,於是家人分工、醫療、財務、看護與法律等問題紛沓而至,接二連三的骨牌效應讓他心力交瘁、生活秩序大亂。

平日對「老」毫無所悉,亦少有準備,一旦年邁至親入院、臥床,種種出乎意料的狀況,有如「每日一小考、每週一大考」,原該衝鋒職場的他,被迫放慢腳步,進而轉換跑道,提早修習「老」這門深奧的學分。初入照顧的領域,彷如入學新生,過往閱歷幾無助益,一切都得重新摸索,面對無數的挑戰、煎熬與疲累。當風暴來臨,影響層面從病人到全家,甚而生涯、事業,無人能真正置身事外。

苦難,常常是化了妝的祝福。在父親逝去後,他決定分享自身經歷,企畫這本給上班族看的「知老小百科」。全書以六十五歲退休年齡為基準,將邁入人生下半場的長者分為「身體健康」「身體無法自主」「判斷能力不足」三階段,並以「健康維持」「財務」「法律」「照顧」「機構」等層面,逐一釐清每個階段可能產生的疑問,並從「根本預防」的角度,探討如何擺脫老年惱人的疾病,與做好照顧前的準備。

「老」並不足懼,但令人害怕的是「不知老」「不服老」,以致可防範的小事,最後變成了災難,讀者不妨以此書為導引,逐步審視與調整,為至親準備,也為自己準備。

出版:先覺出版社

書名: 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




目錄:
 
推薦序 一本最豐富實用的知老參考書/王崇仁
推薦序 不因照顧長輩,而失去本來的自己/廖修譽
自 序 你要倉皇的摸索,還是優雅的預習?
前 言 學校不教、公司不管,一堂最重要的人生必修課

PART 1 當爸媽過了65歲
第1章 如何讓年長者保持健康的身心?
面對退休的適應過程/打造自己專屬的時間表/靠學習找回人生的價值/
了解高齡學習特性,助長輩一臂之力/建立家庭以外的支持系統/斷捨離的練習/
打造年長者的旅遊計畫/養成運動習慣/管好三高,從飲食下手/
定期健康檢查,預防疾病上身/讓沙場老將再創高峰
 
第2章 為財務做準備
退休後至少要多少錢才夠用?/重新檢視與調整長輩原有的保險/
該不該買長照險,怎麼買最聰明?/退休後最適合的投資工具/
關於投資,該避開哪些風險?/善用信託,護老本保自尊
 
第3章 認識安養機構
不是每個高齡者都適合自宅養老/讓爸媽住安養機構,也是一種孝順/
如何選擇優質的安養機構?
 
第4章 避免身後繼承糾紛
爭奪家產,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是否生前就該將財產過戶給子女?/
過戶後若子女不孝,能否要回財產?/死後留下來的,不一定都是遺產/
未立遺囑可能產生的六種困擾/繼承事宜以遺囑為優先/
提早立遺囑,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寫遺囑有哪幾種形式?各自的效力為何?
/遺囑經過「公證」或「認證」是鐵則/應繼分、特留分、扣還、歸扣、扣減權的
意義/遺產贈與特定人士或團體時,該注意什麼?/為避免紛爭,遺產分配要注意
「比例原則」/希望的喪葬方式,也要寫在遺囑裡/遺囑中最好要有指定執行者/
若想更改遺囑該怎麼做?/如何利用遺產節稅?
 
第5章 預防終末期可能產生的相關問題
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什麼情況下應考慮安寧緩和醫療?/
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注意事項/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PART 2 當爸媽無法自理生活

第6章 如何確認失能程度?
什麼是失能,如何判斷?/哪些疾病易造成長期臥床?/如何預防失能?
 
第7章 失智症如何確認?
如何及早發現失智症?/失智症種類/當懷疑長輩罹患失智症/失智症可以根治
嗎?/中後期會出現易激動、疑心、幻覺嗎?/阿茲海默症與帕金森氏症有何不
同?/ 譫妄、失智與憂鬱的比較
 
第8章 主要照顧者的準備
善用醫院可用的照顧資源/有正確的心態才能輕鬆自在/
認識長照中心,運用政府照顧資源/一定要有紓壓喘息的活動/尋找支持團體/
善用技巧與輔具避免照護傷害/不可不知的三種基本照護技巧
 
第9章 外籍看護該如何申請?
該送機構、家人照顧,或請外籍看護?/申請外籍看護需要的流程/
是否非得透過仲介找人?仲介挑選標準?/要怎麼選擇適合的外籍看護?/
可否一次申請兩名外籍看護?/申請外籍看護費用如何計算?/如何與外籍看護溝
通?/該教外籍看護哪些重點?/雇主要遵守哪些規則?/外籍看護不告而別或偷
竊該怎麼辦?/如果外籍看護工作不適任,該如何處理?/到期後若想繼續雇用同
一看護?/ 如果急著找外籍看護,有哪些合法的 方式?/被照顧者往生後外籍看
護要怎麼處理?
 
第10章 尋找適合的照護機構
善用各醫院出院準備服務中心/健康時和身體無法自主時需求不同/沒時間慢慢選
的時候/照護費用怎麼算?/常見糾紛該怎麼解決?/至少毎兩週探望長輩一次
 
第11章 失智長輩的照顧方式
針對過量與拒食,採取不同飲食策略/藉著引導與協助,排除大小便失禁問題/
幫助長輩克服洗澡的恐懼/協助長輩排除睡眠障礙/妥善處理失智者的精神行為問
題/與失智長輩溝通的五個重點
 
PART 3 當爸媽判斷能力不足
 
第12章 利用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
聲請監護、輔助宣告,防止被騙婚或詐財/如何申請監護、輔助宣告?/
監護人與輔助人之任務/如何變更與撤銷宣告?
 
PART 4 防患未然,老當益壯
 
第13章 預防失智症的方法
作失智症遺傳檢測,防患未然/地中海飲食好處多/吃對營養素/
提早服用失智藥物,無法預防失智/藉由學習療法刺激大腦機能/
勤運動,有助維持良好認知功能/即使獨居,也要多參加社交活動/
減少對大腦的傷害/改掉不良生活習慣,避免「三高」上身
 
第14章 認識老年精神疾病
老人失眠背後原因複雜/幫助長輩入眠的方法/長輩出現妄想症狀,務必及早就
醫/渾身痛,原來是憂鬱症/了解用藥安全,避免引發急性精神障礙
 
第15章 預防肌力衰退
七十歲的肌肉量,只有二十歲的一半/保有肌力,可根本解決健康危機/
女性比男性更需要進行肌肉訓練/高齡者鍛 的重點/光是快走、慢跑,不會增加
肌肉量/休養階段也要盡可能下床活動
 
第16章 如何保命防「跌」?
如果跌倒過,有一半的人會再次跌倒/培養防跌的安全生活習慣/
常用的藥物中,其實暗藏「致跌」成分/隨身攜帶拐杖,保護膝蓋又能防暈
 
第17章 如何延緩視力減退?
白內障該不動手術?/白內障可以預防嗎?/發覺青光眼時,視神經多已嚴重損
傷/青光眼可以治癒嗎?/罹患老年性黃斑部病變,易導致失明/
老年性黃斑部病變的治療方式/保養得當,老年不怕惡視力
 
第18章 如何強化骨關節?
得了退化性關節炎該怎麼辦?/骨質疏鬆症不會有任何預警/
年過五十,男女都要追蹤骨質變化/保養骨關節要趁早
 
第19章 召開家庭會議
召開家庭會議時機/安排家庭會議的重點與技巧/
使家庭會議順利的溝通技巧/家庭會議的法律效果

後 記  願老後的每天,如過歡欣耶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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