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去年7月,北市環保局某區清潔隊的黃姓夜班清潔員,在執行資源回收勤務時,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確認可用後,隔天送給新北新莊一名婦人使用。依據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明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根據市府與清運業者的契約,回收小家電以每公斤8.14元計價,該電鍋估算總值僅32.56元。檢方雖認黃男行為動機單純、金額極低,但指出其身為依法執行職務的基層公務員,仍應遵守法定規範,不能濫用職務資源圖利。黃男後續因涉擅自處分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被移送,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竊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者,可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000萬以下罰金。
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