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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的下一步是?日本金融組織重整的啟示:舊式分業監理,恐揭不住數位資產浪潮

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的下一步是?日本金融組織重整的啟示:舊式分業監理,恐揭不住數位資產浪潮

2026-05-21 12:21

真正的風險發生在行為串接之處:客戶把法幣換成穩定幣,穩定幣進入交易平台,平台又提供保管、借貸、承銷或跨境移轉服務,背後還有準備資產安全、資安事件、詐欺金流與市場操縱問題。金融監理若沒有一個能夠從交易鏈全貌觀察風險的專責單位,最終只能在事件發生後由各局處分頭補破網。

 

東京傳來的組織重整訊號:舊有分業監理架構需要改變

 

2026年1月,日本金融廳(FSA)正式公布預計於今年夏天完成的組織重整方案,這是金融廳自2018年廢止檢查局以來,時隔八年最大規模的組織重整。

 

其中最具政策意涵的是將原本「參事官」層級的「加密資產.區塊鏈.創新辦公室」,升格為正式的「課」級部門—「加密資產.穩定幣課」,並納入新設的「資產運用・保險監督局」體系下。從此,「Stablecoin」這個字,正式出現在日本中央金融監理機關的部門名稱之中。

 

這不是一個行政微調,而是一次監理思維重整宣示。日本金融廳選擇將加密資產與穩定幣的主管單位,脫離傳統銀行與證券監督的延長線,另立新局、獨立建制,本身就是一個政策聲明:加密資產不是舊業務的「衍生物」,而是必須用全新組織邏輯對應的新型資產類別。

 

更值得關注的是,這次的「結構重整」,背後傳達清楚的訊息是:「舊有的垂直分業架構,已經無法有效承接新型橫向業務」。

 

行為監理時代已經到來,全球已悄然典範轉移

 

行為監理時代已經到來,日本並非孤例,而是一波已在多個主要司法管轄區同步發生之典範轉移中,最具代表性的亞洲案例。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已於2024年12月30日全面生效。

 

MiCA最重要的制度創新,在於以「行為類別」而非「機構類型」作為監理入口:無論業者來自銀行業、科技業或新創公司,只要從事特定的加密資產服務行為,即需取得統一授權、承擔一致義務,並在歐盟二十七個成員國之間有效。這是一套以「你做了什麼」為核心的監理邏輯,而非傳統的「你是誰」。

 

美國則於2025年7月通過《GENIUS法案》(Genius Act),建立穩定幣聯邦監理框架,同樣以穩定幣的「發行行為」而非「發行主體類型」作為監理觸發點。同一個月,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完成最新一輪進度評估,再次強調各國應強化對虛擬資產「行為面」的追蹤與執法,而非停留在機構登記層次。

 

從歐洲到北美,從亞洲到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監理典範的方向是一致的:從「管誰」走向「管什麼行為」。因為虛擬資產不是傳統金融商品的單純延伸,而是一組跨越支付、投資、保管、交易、資訊揭露、資安、洗錢防制與跨境資金流動的金融行為。

 

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早已將加密資產監理原則定位為「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理」,也就是監理不應只看業者掛在哪一張傳統牌照下,而應回到其實際從事的活動與風險本質。

 

臺灣的專法條文比組織走得更前面

 

行政院已於2026年4月2日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這部法律的核心設計,其實已在條文層次踏上了「行為監理」的路徑。草案第三條對「交易人」的定義,不以是否為受監理機構之客戶為前提,而是以「從事本法所規範交易行為之人」為判斷標準—因此監理的入口,是行為,不是身分。

 

這與FATF在2021年更新指引所揭示「監理應追隨行為而非實體」的原則高度一致。這正是臺灣當前最值得正視的結構性張力,法律往前走了,監理組織是否也跟著往前走?若台灣金融監理的組織仍停留在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理的傳統架構,專法可能開了門,卻仍缺少能讓新型業務真正走進來的制度通道。

 

以穩定幣業務為例:發行端涉及準備資產管理與外匯處理,屬銀行局職掌;但交易平台的許可、客戶資產隔離與市場操縱規範,屬證期局職掌;創新實驗條款之監督權責則落在「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問題在於,創新處雖作為統合平台,但在法制位階與組織屬性上,仍不是與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並列的監理執行局。

 

當穩定幣從發行、保管、流通到跨境收付,跨越整條業務鏈,在臺灣面對的不是一個整合的監理視角,而是三個各自依不同邏輯運作的監理窗口。條文上「監理跟隨行為」,組織上「依業別分工」,這是一個已被寫進法律架構,卻尚未被組織回應的根本矛盾。

 

數位資產新業務重現監理舊矛盾

 

臺灣金融監理的分業邏輯,並非虛擬資產時代才出現的問題,而是有其歷史淵源。金管會雖是統一的金融主管機關,但其下的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各自依據銀行法、證交法、保險法執法,業法分立。過去幾年金融科技發展的過程中,開放銀行、數位身分、資產代幣化(RWA)、發展亞資中心等議題,都曾因業法分立而面臨跨局協調的摩擦。

 

金管會2020年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已明確將「功能及行為監理」列為推動原則之一,明言要將「金融監理思維框架由機構管理導向,轉化為功能及行為導向」。換言之,臺灣的政策文件早已認識到監理典範需要轉型,但組織實踐至今仍未跟上。

 

虛擬資產業務的本質,讓這個矛盾以更尖銳的形式重現。過去金融科技對分業架構的衝擊,多半是「跨業合作」或「新產品落地」的程序問題;但虛擬資產的問題更根本—同一個業者的同一筆業務行為,天生就跨越多個傳統業別分類。這不是協調流程能解決的問題,而是組織架構本身是否適配的問題。

 

台灣數位資產監理不能只靠專法

 

日本金融廳這次組織改編的深層意涵,不在「升格」,而在它揭示的監理思維轉換。給臺灣的啟示不是照抄部門名稱,而是看見監理組織如何回應業務型態。當加密資產具有投資商品與市場交易屬性,穩定幣又同時具有支付、準備資產與金融穩定意涵,若仍用「銀行歸銀行、證券歸證券、保險歸保險」的方式切割,監理者看到的永遠只是局部風險。

 

真正的風險卻發生在行為串接之處:客戶把法幣換成穩定幣,穩定幣進入交易平台,平台又提供保管、借貸、承銷或跨境移轉服務,背後還有準備資產安全、資安事件、詐欺金流與市場操縱問題。金融監理若沒有一個能夠從交易鏈全貌觀察風險的專責單位,最終只能在事件發生後由各局處分頭補破網。

 

專法如果只處理牌照、罰則與義務,卻沒有相對應的監理組織承接,法律會變成多頭審查的起點,而不是產業秩序的基礎。對業者而言,最害怕的不是監理嚴格,而是不知道誰說了算;對消費者而言,最危險的不是創新太快,而是風險已跨業流動,監理仍分段看待;對監理機關而言,最大的挑戰也不是是否支持虛擬資產,而是能否用新的組織能力管理新的金融行為。

 

台灣應設立「金融創新局」邁向行為監理新思維

 

當全球監理機制都在因應數位資產進行制度典範轉移,臺灣分業管理框架將難以承接數位資產跨業現實。

 

因此,臺灣下一階段真正需要討論的,不只是《虛擬資產服務法》何時三讀,而是金管會應將現有「創新處」組織升級,建立具有明確法源、專責人力、監理授權與跨局決策權的「金融創新局」,並將數位資產、以及過去因為金融創新未能被納管的金融商品或業務由此局納入監管,這樣也能導正過去國際上許多金融科技商業模式無法導入台灣市場的問題。

 

對管理數位資產而言,這個新的單位必須具備幾項核心能力:能整合穩定幣、VASP、RWA代幣化、金融機構虛擬資產保管、數位身分、資安韌性與監理科技;能與中央銀行、法務部、數發部及國際監理機關建立常態協作;更重要的是,應能以單一窗口對市場釋出一致、可預測、可執行的監理期待。

 

臺灣正在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也積極發展金融科技、RWA代幣化、穩定幣與數位金融基礎設施。這些政策若要形成完整新生態系,就不能把數位資產只視為「幣圈」的問題,也不能只把它放在反洗錢或投資人保護的單一框架下。

 

數位資產正在把支付、投資、保管、結算與資料治理重新組合,監理組織也必須隨之重組。行為監理時代已經到來,臺灣若希望趕上國際監理潮流,下一步就不只是制定一部專法,而是讓監理思維也要與國際接軌,具備能承接與跨業金融行為的監理制度架構。

 

作者簡介_王儷玲

前金管會主委、台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長、鑫友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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