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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教戰:釐清金融商品性質再申報 投資人聰明報稅關鍵6問

專家教戰:釐清金融商品性質再申報 投資人聰明報稅關鍵6問
檢視海外資金性質是否為「所得」,才是課稅關鍵。

歐陽善玲

保險

攝影/吳東岳

1062期

2017-04-27 16:54

每年五月是投資人頭痛的報稅季,本刊針對投資人報稅時的六大常見迷思,特別邀請稅務專家: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林志翔、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透過二位專家的解答分析,幫投資人看緊荷包,不必擔心因漏報錯報而受罰。

Q1:從國稅局下載的報稅資料中沒有海外所得,這部分是否就不用申報?

 

「只要確認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就要主動申報,千萬不要以為報稅下載資料中沒有該項目,就可不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林志翔指出,除個人所得稅外,海外所得因牽涉到最低稅負,須特別釐清,申報最低稅負要看的不只海外所得;當海外所得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就要再加計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及綜合所得淨額,之後計算基本所得額,若達六七○萬元以上,就應依照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自行蒐集海外所得憑證 有投資就要申報


換句話說,只要「基本所得額」在六七○萬元以下,或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基本所得額」項目,就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重點是,如果透過銀行、或證券管道投資海外,相關憑證該如何蒐集?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指出,銀行是以「特定金錢信託」架構對外投資,因此會合併收益開立一張海外所得通知單;證券端就比較複雜,有複委託及信託兩個管道,投資人要是兩邊都有下單,就會分別拿到券商寄發的海外所得通知單。

值得注意的是,國外公司來台掛牌的F股,若投資人有參與配息,也算海外所得,但所得通知單是由各F股公司寄發,並非由券商負責。有些投資人會以為,因在券商下單,故證券公司應合併開立通知,這些都是常見誤解,「一般金融機構會針對海外所得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的客戶,寄送所得資料,但客戶有需求,仍可向銀行或券商申請。」陳秋蘭強調,若以為沒有海外所得資料就不報稅,小心被裁罰。

 

Q2:到底哪些算是海外所得?為何金融機構列出的金額比想像中還高?


簡單講,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台灣及中國)以外的所得,包括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財產交易、自力耕作、退職、及漁牧林礦、競賽、中獎等,都須合併計算為海外所得。

林志翔指出,實務上就曾查獲一個案例,「有一名人士在二○一四年取得香港總公司給付的薪資酬勞,及出租境外不動產租賃所得,卻未如實申報該年度海外所得,除補徵稅額,還因漏稅加罰,共繳了約三六○萬元。」他特別提醒,港澳來源所得也算是海外所得,合計數只要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都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認清海外所得四要件 注意稅務計算方式


而實務上,投資人對海外所得的認知與稅法規定不同,也是疑問不斷的主因。陳秋蘭舉例,「客戶最常問,投資原始本金與目前帳戶淨值相比,明明就沒賺那麼多,為何最後數字會這麼多?」關鍵就在四要件:同年度、已實現、同為海外、及同屬財產交易類。

她解釋,有不少客戶會將前年虧損,拿來跟今年獲利相抵,這是錯的;因為盈虧互抵只能限定在同一個年度,跨年度部分都不能相抵。其次,拿年底帳戶價值增減,來看盈虧數字也不對,因為只有已實現損益,才能當作報稅依據。

再來,現在很多配息型基金事先申明可能會配到本金,有些人便認為,只要投資標的配息後價格下跌,配到本金,就不算利息收入,不應計入所得。事實上,只要有「領回」,不論配息來源為何,都算是利息所得。另外,利息所得也不能與財產交易損失互抵,因此就算過去一年基金淨值虧損,也可能因有配息收入,而須申報海外所得。
 

Q3:若有海外資金匯回台灣,是否就要申報海外所得?


「其實這問題的重點,在海外資金性質是不是來自『所得』。」陳秋蘭解釋,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申報,但若是在一六年將資金匯回台灣,資金來源未必就是海外所得,也可能是早期匯出的本金,或是最低稅負制實施前的海外所得。

再來,就算資金匯回全是海外所得,匯款年度也不見得是所得年度;因此重點不在資金匯回,而是要依照海外所得實際發生年度來申報處理。
 

Q4:如果幫小孩買儲蓄型保險,會被課稅嗎?


「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規定年金險與壽險的保險受益人與要保人若非同一人,受益人領到的生存年金應全數納入基本所得額,且不得扣除新台幣三三三○萬元免稅額度。」林志翔指出,不少父母幫小孩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後再變更為小孩,卻忽略了保單變更要保人時,須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 可免課最低稅負與贈與稅

他解釋,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就可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甚至可拿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因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資金,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即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應按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對父母課徵贈與稅。

還有另一種情況,會讓父母與子女同時被課稅。陳秋蘭舉實例,「有一位媽媽想買六年期的儲蓄險給女兒,年繳約一五○萬元,滿期可領回九百多萬元;但媽媽將要保人寫自己、受益人寫女兒,結果滿期金給付下來,媽媽不但要被課徵贈與稅,女兒還要申報最低稅負,兩邊同時被課稅,這都是事前欠缺稅務規畫的結果。」

最好的作法,是要保人及受益人約定都是同一人。「這樣的好處,是領到滿期金的人沒有最低稅負問題,媽媽也可利用分年贈與的免稅額度二二○萬元,來幫女兒繳保費。」陳秋蘭建議,若年金險金額較大的人,就要特別注意,及時更改,以免到頭來徒增困擾。

 

Q5:若透過券商複委託方式投資陸股,會被課稅嗎?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林志翔說,不論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陸股,只要有股息收入或資本利得,都要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陸股盈虧可申請互抵 先詳閱券商通知書再申報

有人會質疑,為何買賣台股獲利不用課稅,買賣陸股卻要?這是因為,大陸地區證券所得,屬於《所得稅法》下的財產交易所得,與台股部分適用的證券交易所得不同,且目前是因證所稅停徵,台股資本利得部分才暫時不課稅;「原則上,當年度陸股盈虧可互抵,只要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都可提出申請。」

陳秋蘭則提醒,投資人若透過券商複委託交易H股、港股,這又屬於海外所得;因此若是搭滬港通或深港通之便,直接投資大陸A股,則是屬於大陸所得。兩者課稅方式不同,一定要分辨清楚,最好詳細閱讀券商寄發的通知書,才能正確申報相關稅務。
 

Q6:若透過券商將手中股票借給他人賺利息,那股利所得稅該算誰的?


「依規定,借券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因此證券公司向借券人拿了借券利息收入,並轉付給出借人時,就會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林志翔指出,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來看,這部分須按給付額扣取一○%,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即免扣繳。

股利所得屬於出借人 須課徵綜所稅

但要注意,若出借期間涵蓋除權息,股利所得仍屬出借人,應依法課徵綜所稅;但若借券人賣掉股票,資本利得則因證所稅停徵而免課稅。

陳秋蘭表示,因「雙向借券」開放,現在許多小戶也有機會出借股票,當起「包租公」。不過借券收益屬租賃所得須課稅,若出借期間跨越除權息,股利所得也會由出借人取得,計入綜所稅。在此情況下,出借人就可釐清利弊得失,再評估對自己最有利的配置方式。換句話說,高所得者若參與除權息意願低,直接賣股操作,可能還比較省事。

 

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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