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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煒百億遺產繼承啟示:如何只把遺產留給1位子女?搞懂繼承順位與分配比例、特留分怎麼算

張國煒百億遺產繼承啟示:如何只把遺產留給1位子女?搞懂繼承順位與分配比例、特留分怎麼算

胡碩勻

稅制

今周刊攝影資料庫

2023-04-26 14:51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留下一張遺囑,內文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全部財產,引爆其他家屬與張國煒決裂的遺囑攻防戰,2018年家屬提出遺囑無效之訴,歷經兩年審理,一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遺囑的確是張榮發生前所立,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今周刊編按:大房三子張國政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週二(2023/4/25)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若全案確定,張國煒將獲逾百億元遺產。)

 

2020年3月16日,臺北地方法院針對張榮發的遺囑做出判決有效,遺囑密封處及每頁封縫處皆有張榮發本人的親筆字跡。

 

在更早之前,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2008年於睡夢中辭世,其家產繼承問題,引起各界廣泛討論。娶有3房妻室及有9名子女的王永慶,辭世後,又爆出第4房及3名子女,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

 

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不光是有錢人或名人,每一個人對於重要的法律規定仍必須認識,不但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延伸閱讀:張榮發遺產官司打了5年多,張國煒將入袋140億?高院二審為何認定遺囑是他親簽?

 

誰是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圖:

 

 

當然繼承人:配偶

 

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

 

以下的第一到第四順位稱血親繼承人,有其先後順序,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即無繼承權。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特別提醒,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二順位:父母

 

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當無第一、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時,始得繼承。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當無第一、第二及第三順位繼承人時,始得繼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養父母之父母。

 

若以上皆無人繼承,則遺產收歸國庫。

 

老年化及少子化已成趨勢,若最後不想把遺產全送給政府的話,提早準備節稅的布局,便顯得特別重要。

 

代位繼承

 

Q. 父親身故,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A:可以,《民法》第一一四0條規定:「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承。」另需注意,只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沒有代位繼承權。

 

如何立遺囑?

 

遺囑是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生效,是故遺囑內容真假難以考究。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法律有明文規定,其他形式通通無效。合法的遺囑分為下列5種(表一)。 

 

資料來源/《節稅的布局》

 

※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皆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

除此之外,訂立遺囑時,需特別注意「特留分」。前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生後遺囑公開,指名將全部遺產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引起大房的子女不滿,該遺囑經新聞報載觀察,可能屬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應繼分與特留分

 

應繼分的規定是指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分配,為了讓遺產的分配有其公平性,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如下圖)。

 

 

然而,被繼承人有權依對每一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事先訂立遺囑分配財產,惟訂立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為給予每位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故若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則繼承人可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遺產中的特留分。

 

《民法》一一四五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我們以張榮發的遺產分配為例,依據報載,張榮發遺產有240億元,遺有配偶及5位小孩。若當初張榮發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則依照民法應平均分配(應繼分=240億元/6=40億元)。

 

2020年三月台北地院判決遺囑有效,遺囑寫明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即使法律保障配偶及其他兄弟姐妹的「特留分」(應繼分的1/2=20億元)權利,但扣掉張國煒之外5位繼承人的特留分計100億元(20億元×5位),張國煒將獨得張榮發遺產剩餘的140億元。

 

張榮發遺產240億元

 

繼承人:配偶及5位小孩,共6位

 

應繼分:6位均分,240億元/6=40億元

 

特留分(每人)=應繼分的1/2=40億元X1/2=20億元

 

張國煒之外的繼承人有5位,特留分合計20億X5=100億元

 

張國煒至少獨得:240億元一100億元=140億元

 

 

拒絕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親人去世,在外有負債時,民法有「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方式,供繼承人選擇。二○○九年民法繼承制度修正前,原來為遺產概括繼承原則,現已將繼承改為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出遺產額度之外的債務無須負責,因此,未來將不再有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完全均不能繼承。

 

評估是否應辦理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較遺產多時

*隔代繼承的規劃

 

除債務原因外,尚有「隔代繼承」的租稅規劃。當第二代也已高齡,擔心短期內會財產再次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可經由拋棄繼承的方式,由年紀較輕的第三代來繼承;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所有的第二代一起行使拋棄繼承,讓所有第三代一起繼承第一代的遺產。

 

作者簡介_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從張榮發一張百億遺囑,搞懂繼承順序、遺囑、特留分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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