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奢侈稅法規列舉高價車、私人航空器、遊艇、特定保育類或高價材質家具、入會權利等,反映民國100年立法當時對奢侈消費的想像。
然而十五年來高單價虛擬資產、NFT、代幣化收藏品、虛擬土地、遊戲稀有道具、會員制數位權利與複合式金融商品興起,部分交易金額可能遠高於傳統實體奢侈品。
我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重新檢討了嗎?
一、我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近五年課徵情形
「奢侈稅」,正式名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稅自民國100年6月開徵,其立法目的在於回應高額消費可能帶動物價上漲及社會觀感不平,並以促進租稅公平、將稅收挹注社會福利及弱勢照顧為政策理由。現行課稅範圍主要集中於少數高價消費標的,包括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與超輕型載具,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之遊艇,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及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等,稅率為10%。
根據政統計年報觀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非台灣稅收主力,而是具有補充性、象徵性與政策導向性的選擇性消費稅。根據財政部113年財政統計年報顯示,近五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徵淨額由110年約36.16億元,增加至114年約56.14億元,五年間增加約155%;但其占全國賦稅實徵淨額比重仍僅約0.11%至0.18%,顯示其財政收入功能有限。
上述數據顯示,稅收金額明顯成長,可能反映高價車輛、會員權利或其他高端消費活動增加,也可能受價格上漲與進口成本變動影響。其次,即使稅收成長,該稅仍未形成穩定且重要的財政支柱。因此,評價奢侈稅不宜只看稅收多寡,而應看其是否有效達成租稅公平、抑制外部成本、補充消費稅累進性,以及是否造成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或市場扭曲。
| 年度 | 全國賦稅實徵淨額 (千元)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徵淨額 (千元) |
占全國賦稅比重 |
|---|---|---|---|
| 110年 | 2,874,212,555 | 3,616,250 | 0.13% |
| 111年 | 3,247,877,156 | 3,895,538 | 0.12% |
| 112年 | 3,456,157,917 | 5,513,277 | 0.16% |
| 113年 | 3,761,881,506 | 6,633,328 | 0.18% |
| 114年 | 3,787,944,207 | 5,614,243 | 0.14% |
資料來源:財政部統計處
二、其他國家類似奢侈稅之課徵情形
與我國「奢侈稅」單一稅目近似,不少國家透過高價車輛稅、選定豪華品稅、消費稅附加稅或高稅率GST,對高價、非必要或具有環境外部成本的消費品加重課稅。其政策目的大致包括租稅公平、財政收入、引導合理消費、環境治理及產業政策。
加拿大「選定高價消費品加稅」較接近台灣的奢侈稅。加拿大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Select Luxury Items Tax,適用於價格超過10萬加幣之特定車輛與航空器,以及價格超過25萬加幣之船舶。對車輛而言,稅額分為「應稅金額10%」與「超過門檻部分20%」兩者取其低者;另加拿大於2025年宣布航空器及船舶自同年11月5日起不再課徵豪華稅,使車輛成為制度重心。由此顯示,加國的Luxury Items Tax制度並非一成不變,而會依產業衝擊、課稅效率及政策效果進行修正。
澳洲亦長期設有Luxury Car Tax,豪華車稅稅率為33%,僅對超過門檻之部分課徵;2025–26年度門檻為節能車91,387澳元、其他車80,567澳元。澳洲制度的特點是門檻分流與年度調整,使制度較能反映車價變化及能源政策。另,中國大陸則以消費稅方式管理超豪華小汽車。
2025年中國將超豪華小汽車範圍調整為每輛零售價格90萬元人民幣以上、各種動力類型之乘用車及中輕型商用客車,並規定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徵收消費稅。印度則在商品及服务税(GST)制度下對中大型車、特定休旅車 (Sport Utility Vehicle,SUV)等課以40% 稅率,並取消補償附加稅,顯示其採用高稅率抑制高價或高檔豪華車輛消費。
| 國家或地區 | 類似制度 | 主要課稅對象與門檻 | 稅率或課稅方式 | 制度特色 |
|---|---|---|---|---|
| 台灣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300萬元以上小客車、私人航空器、遊艇、50萬元以上特定家具或入會權利等 | 10% | 範圍固定、收入占比低、象徵公平意義強 |
| 加拿大 | Select Luxury Items Tax | 逾10萬加幣車輛;原含航空器、船舶 | 10%總額或20%超額擇低 | 近年調整航空器與船舶適用範圍 |
| 澳洲 | Luxury Car Tax | 超過年度門檻之車輛 | 超額部分33% | 門檻年度化,節能車另設較高門檻 |
| 中國大陸 | 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 | 90萬元人民幣以上各動力類型車輛 | 零售環節加徵消費稅 | 將純電、燃料電池車納入高價課稅邏輯 |
| 印度 | 高稅率GST | 中大型車、特定SUV等 | 40% GST | 以商品分類及規格差異化課稅 |
三、我國的奢侈稅已逾十年未修訂
我國現行奢侈稅確有重新檢討必要,但檢討方向不宜簡化為「擴大課稅」或「提高稅率」,而應回到制度目的、課稅能力與市場影響三者之平衡。首先,現行門檻自104年迄今未配合房地合一稅將銷售房屋、土地自奢侈稅轉出,迄今多年未見調整,容易因逾十年的高通膨與高價商品普及化而發生失準。
115年4月CPI年增率為1.74%,核心CPI年增率為1.91%,115年全年CPI年增率預測為1.68%。單一年份通膨未必足以支持立即調高門檻,但若將過去十餘年累積物價與車價、進口成本、匯率變化納入考量,固定門檻可能使原先欲針對「非常態高價消費」的稅制,逐漸涵蓋較多中高價但未必奢侈的商品,或反而漏掉新興高端消費型態。
四、奢侈稅應隨應物價上漲與新型高單價虛擬金融商品修訂
現行奢侈稅課稅標的與時空環境出現落差。現行奢侈稅法規列舉高價車、私人航空器、遊艇、特定保育類或高價材質家具、入會權利等,反映民國100年立法當時對奢侈消費的想像。然而十五年來高單價虛擬資產、NFT、代幣化收藏品、虛擬土地、遊戲稀有道具、會員制數位權利與複合式金融商品興起,部分交易金額可能遠高於傳統實體奢侈品。若這些交易具有消費性、炫耀性或會員權益性,而非單純投資性金融交易,將其完全排除在奢侈稅討論之外,會削弱稅制的中立性與公平性。
不過,虛擬資產兼具投資、支付、收藏與使用權功能,若一律視為奢侈消費,可能與所得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或洗錢防制制度重疊。此外,過度課稅,可能促使交易移往境外平台,若要處理新型高單價虛擬商品,較可行作法不是直接把所有虛擬資產列入奢侈稅,而是先區分消費型數位權利與投資型金融資產。
例如,對不可退還且具會員、收藏、遊戲或身分象徵功能的高額數位權利,可研究是否比照高價入會權利;至於具高度金融投資屬性的加密資產,則宜優先透過所得申報、交易所得課稅、平台資訊申報及反避稅規範處理。
五、結語
最後,建議政府重新盤點當前奢侈稅課稅項目,考量民國100年來物價上漲情形,將具有高度環境外部成本、明顯炫耀消費特徵者以及具賭博性數位化奢侈品優先列為奢侈稅課稅對象,而非單純追逐高單價具有外部利益的商品。
作者簡介_王有康
經濟學博士。現任Professor, Assumption University, Thailand、台灣網路大學校長、SCI期刊PLOS ONE主編;曾任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