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是台灣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一,而勞保年金會隨CPI調升,然而因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導致有不少弱勢民眾因勞保年金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失去低收入戶、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對此,勞動部宣布,開放勞保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續領人,可申請暫時拋棄按月領取年金,民眾可依自身需求保留社福資格。勞保年金續領人可以「1年」為單位,暫時拋棄勞保年金。
至於勞保年金拋棄新制是什麼?有哪些條件?可以部分拋棄嗎?中途過世沒領完的錢怎麼辦?《今周刊》整理相關新制懶人包,讓你一次看懂重點。
目錄
為什麼要推出這項措施?
過去不少民眾已符合: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 安置照顧等社會福利資格
然而,因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導致近年有不少弱勢民眾,因勞保年金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對此,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劉秀玲表示,現行勞保年金核定發給後,原則是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不過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因此,勞動部建立「自願拋棄年金」制度,讓民眾可依自身需求,在一定期間內停止領取年金,不因年金收入影響社福資格。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資料
4大核心重點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導致近年有不少弱勢民眾因勞保年金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由於過去「勞保條例」並無按月領取年金期間得拋棄年金給付的規範,在不變更母法架構的前提下,勞動部訂定新制。勞保局也列出新制「4大核心重點」如下:
1.全額拋棄與項目限制
民眾得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之全部金額(含加發之眷屬補助),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得追溯拋棄。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故不得拋棄。
2.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可申請恢復
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申請拋棄之期間至少須滿一年。滿一年後得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生效,但已拋棄且完成之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3.拋棄期間金額仍隨CPI調整
為保障年金之實質購買力,在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
4.遺屬請領權益之計算
經核准拋棄年金之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之年金。但符合規定之遺屬仍得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之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圖/勞動部官網
注意事項相關QA
哪些勞(災)保年金,可書面申請拋棄?
- 可申請拋棄:勞保老年年金。勞保失能年金 (含眷屬補助)
- 不能申請拋棄:職業災害保險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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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勞保遺屬年金,未納入注意事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得拋棄之年金給付,為自身得受領之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遺屬年金非屬於被保險人本身得受領之利益。受領遺屬的順序及放棄,母法已另有規定,因此,未納入本注意事項規範。
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為何不能申請拋棄?
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兼具雇主責任保險性質。給付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職災補充責任抵充公益層面,因此不可以申請拋棄。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資料
如何申請拋棄年金或恢復發給、何時會生效?
向勞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即可。申請時需檢附
- 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 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的年金給付項目
- 由年金續領人簽名或蓋章
至於生效日,會依照申請書寄局郵戳日、或是送交到勞保局的日期為準。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資料
可以只申請拋棄一部分年金嗎?可以退回或追溯放棄嗎?
不行。如果申請拋棄年金,必須是整筆年金都不領,不能只放棄部分金額。此外拋棄也只從申請當月開始生效,之前已經領到的年金不受影響,也不能追溯放棄。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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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拋棄或恢復發給年金有什麼限制嗎?
申請拋棄的期間至少要滿1年,滿1年後,可以申請恢復發給,但如果申請恢復發給後,想再次申請拋棄,必須間隔1年以上。拋棄期間的年金,之後不能要求補發。
試算舉例:
A君於115年8月申請拋棄年金給付,年金自115年8月起停發,至116年7月止停發期間滿1年,所以,A君至少要等到116年8月才能申請恢復發給年金,且不能請求補發115年8月至116年7月期間的年金;116年8月A君申請恢復發給年金後,假如想要再拋棄,至少要續領到117年7月滿1年,117年8月才能再申請拋棄年金。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資料
年金續領人於拋棄期間過世,遺屬可以領回來嗎?
已經拋棄的年金視同放棄,遺屬不能再請領,但可以依規定申請遺屬年金或差額金。此外,如果遺屬選擇領差額金,年金續領人「已領取」加「已拋棄」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扣減計算差額金。
試算舉例:
A君可領取之一次給付金額為200萬元而選擇按月領取年金,累計領取80萬元年金後申請拋棄,拋棄期間年金金額合計50萬,則A君於拋棄年金給付期間過世後,遺屬可領取的差額金計算為「一次領取的200萬元-已領取的80萬元-已拋棄的50萬元」,故遺屬可領取70萬元的差額金。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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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Q&A
一、 政策目的與適用對象
勞保老年年金
勞保失能年金(含眷屬補助)
職業災害保險年金
二、 申請程序與生效時效
-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 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的年金給付項目,並由年金續領人簽名或蓋章。
三、 拋棄限制與恢復機制
申請拋棄(停發)
停發滿 1 年
最早可申請恢復
若想再拋棄之最早日期
*註:115年8月至116年7月拋棄期間之年金,未來恢復時不可請求補發。
四、 物價調整與過世遺屬權益
例如:A君可領取之一次給付金額為200萬元而選擇按月領取年金,累計領取80萬元年金後申請拋棄,拋棄期間年金金額合計50萬。
則A君於拋棄年金給付期間過世後,遺屬可領取的差額金計算為「一次領取的200萬元-已領取的80萬元-已拋棄的50萬元」,故遺屬可領取70萬元的差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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