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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的爭議解釋讓美河市交屋

交通部的爭議解釋讓美河市交屋

賴若函

房地產掃瞄

ShutterStock

889期

2014-01-02 13:25

新北市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是台北市捷運局與建商日勝生活的聯合開發案;二○一二年底,監察院糾正該案包括土地賤賣等諸多不當,檢調近來則約談台北市捷運局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等十人,查出相關人士涉竄改鑑價報告。

新北市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是台北市捷運局與建商日勝生的聯合開發案;二○一二年底,監察院糾正該案包括土地賤賣等諸多不當,檢調近來則約談台北市捷運局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等十人,查出相關人士涉竄改鑑價報告。

不過,監委糾正內容中直指的另一項問題──開發案土地不得移轉給日勝生,卻在內政部一三年七月十日發給新北市政府一紙公函後,順利解套;公函中表明,美河市案的土地登記移轉並無法律問題,美河市建案自此始能順利交屋。

然細看這紙公函相關內容發現,交通部的意見,才是讓美河市順利交屋的真正關鍵。

簡單地說,這紙公函就是整理法務部及交通部對於本案土地移轉的意見;其中,法務部認同交通部在二十年前一則關於「捷運開發地是否屬於交通道路用地」的解釋,認定「捷運用地」並不屬於「交通用地」,因此得以移轉。

「土地的主管機關明明就是內政部,交通部沒有權限去解釋,而且,函釋本身並無法律效力。」長期關注美河市案的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楊重信強調,「把公共交通道路轉為私有,是《土地法 》第十四條第五款明訂禁止的。」

該條文明訂「公共交通道路用地不得為私有」,而交通部的解釋,除了認為「捷運用地與道路用地性質不同」外,也認為《大眾捷運法》第七條中明訂,捷運用地可與私人或團體聯合開發,「既是聯合開發,土地部分移轉給私人係屬必然」,不受《土地法》限制。

到這裡,爭議又來了,《大眾捷運法》在九十三年修正後,「聯合開發」字眼已不復見,交通部用「聯合開發」作為解套說法,其中自然存在高度爭議。監察院報告即認為,交通部的解釋已逾越母法規定。

至於監委質疑土地「以公用徵收後轉予私人」的問題,交通部認為,本案的土地徵收性質應屬《土地法》第二○九條所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而須徵收土地」,屬於「政策性徵收」,而非「公用徵收」,因此沒有「僅能公共使用」的問題;但有趣的是,在另一項說明中,交通部又說,捷運局辦理用地取得是依據《土地法》第二○八條,而這一條,即是關於「公用徵收」的規定。

對於爭議,內政部長李鴻源日前表示,回函只是說明土地移轉適法性,「沒說可以移轉。」這場被監委稱為「政府搶地,坐莊賣掉」的開發案,一路闖關走到交屋;但到目前為止,彷彿還沒有任何政府單位能給地主一個清楚交代或說明,這,或許也是本案的另一怪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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