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防制走過十餘年修法重罰,成效逐步浮現,但累犯問題未解,持續成為道安未爆彈。儘管現行「禁戒」制度可在祭出刑罰同時,強制被告戒酒,但因缺乏明確指引,讓戒癮治療陷入停滯。
去年6月,一名洪姓男子在高雄市鳳山區闖紅燈被警察攔下,檢測酒精濃度超標,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這不是洪男一時糊塗犯法,20多年來,他已經第12次酒駕被逮。
2024年7月,他才剛服完酒駕近1年刑期,沒想到出獄不到1年,又再次酒後上路。檢方評估洪男酗酒問題嚴重,為了避免他再犯,向法院聲請實施「禁戒」,讓他在入獄前接受酒癮戒治。然而,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洪男是因酒精成癮而犯罪,最終駁回聲請,只判處「慣犯」洪男1年3個月徒刑。

▲為了達到「酒駕零容忍」目標,政府自2013年以來已多次修法,提高酒駕者刑責。圖為示意圖。(圖/取自台中市政府網站)
扣車、扣照、公布姓名⋯
仍有14%慣犯沒在怕
這樁看似不起眼的案件,正凸顯台灣當前酒駕防制政策漏失的一塊關鍵拼圖──酒精戒癮治療。
為達到「酒駕零容忍」目標,政府自2013年起,多次修正《刑法》公共危險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藉由拉高刑責、扣車扣照、公布累犯姓名等,積極嚇阻酒駕。
在訂定嚴刑峻法及警方加強取締下,2019年到2024年間,全國酒駕事故與死傷人數分別減少約2成。此外,檢方偵查終結酒駕案件的被告,5年內再犯的比率也略微下降。然而,整體仍有13.8%的酒駕犯,抱著僥倖心態,酒後上路被逮兩次以上。
儘管洪男是有12次黑歷史的酒駕慣犯,但由於沒造成事故死傷,近兩次酒駕僅分別被判處1年、1年3個月徒刑,嚇阻效果有限。如果沒有輔以酒癮治療斷根,出獄後他仍可能再犯,繼續成為道安未爆彈。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黃名琪說明,酒癮在醫學上被稱為「酒精使用障礙症」,是一種會不斷復發的腦部疾病。當患者無法自我控制,光靠嚴刑峻法沒用,仍需要醫療介入,才能從根本改善重複酒駕的問題。

酒精使用障礙症患者
重複酒駕機率高5倍
多年來致力推動成癮治療的她,為了證明戒癮能夠「預防再犯」,曾自告奮勇到台北地檢署進行酒駕衛教,發放匿名問卷給被告填答。從回收的6百份有效問卷中,她發現,「酒精使用障礙症患者,重複酒駕的風險,比一般人高出5倍!」
如果「酒精使用障礙」是酒駕再犯的重要風險因子,要達到「酒駕零容忍」,勢必要更積極推動戒癮治療。
事實上,行政院也意識到這個問題。近年法務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由各縣市地檢署與當地醫療機構合作,在偵辦酒駕案件時,請被告填寫簡易量表,若評估被告可能有酒癮,檢方會審酌情節、再犯次數等,給予「緩起訴」處分,附帶命令被告接受戒酒治療,以治療代替刑罰,訴求徹底斷根。
黃名琪分享,她曾遇過一個病患因公司營運虧損、家庭關係不睦,成天借酒澆愁,戒酒門診也愛來不來。直到有次酒駕被抓,透過司法轉介回到診間,開始認真戒酒,幾個月後,事業跟家庭狀況都大幅改善,可見透過司法推動戒癮治療,確實能改變酒癮患者的人生、預防再犯。
但對照實際數字,近年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案件卻不增反減,從2022年的377件,驟降到2025年的169件。過去3年,檢方偵結的酒駕案量只減少約3成,當中被施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案件卻下降逾5成。
為何這項看似能「治本」的防制工具,無法有效發揮作用?
曾積極推廣酒癮戒治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直言,制度設計的矛盾,讓這項工具難以全面推展。
「酒駕行為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喝酒,一個是開車。我們要罰的不是『喝酒』的行為,而是『喝酒後開車』。」林達分析,「當檢方送被告去戒癮治療,解決的是他喝酒的問題,但司法的目的,其實應該是要透過懲罰,讓他不要再喝酒開車。」
他進一步說明,以往檢方發現被告酒駕第二次以上,經常會命令對方接受緩起訴戒癮治療,但這形成邏輯矛盾,「如果被告是累犯,照理說應該判得更重,現在反而因為要讓他接受戒癮治療,給予他緩起訴,這與司法目的背道而馳。」
「罪刑不相當」,是林達與許多檢察官不願讓酒駕犯緩起訴換治療的主要原因;但其實檢方的顧慮,可以從現行法規中找到解方。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當被告因為酗酒成癮、有再犯之虞,可以由法院在執行刑之前,命令被告實施「禁戒」,也就是先入院接受戒酒治療再服刑。
然而,翻開近4年統計,每年因為酒駕被施以禁戒的案件數,平均只有5件,相較於每年酒駕判決確定有罪人數多達2至3萬人,這個數字不到0.1%。

有法可用卻難落地
「禁戒」制度形同具文
「禁戒在現實上幾乎不可用。」林達說明,目前落實禁戒處分存在兩大障礙,除了法規實質內容不明,地檢署預算也不足以因應,「當法院裁定被告實施禁戒,是要把他送進醫院?或安置機構?住院治療的經費哪裡來?」現行的《刑法》或《保安處分執行法》,都沒有明確規範,造成檢方執行上的困難。
他舉例,過去北檢曾經將一個酒駕被告送進療養院施以禁戒一年,事後院方向地檢署請款,金額高達上百萬元。由於禁戒屬於強制治療行為,政府理應支付相關費用,但地檢署業務費不足,執行量能極有限。
事實上,高檢署從2021年起,每年編列一筆「酒癮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約3百萬到6百萬元,地檢署執行禁戒後,可向高檢署核銷。但過去5年來,這筆經費執行率平均不到5成,審計部也在2022年決算報告中,要求法務部與高檢署改進。
當時,高檢署回覆審計部,將會就禁戒執行方式、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等,訂定「酒駕戒癮治療作業指引」。但時隔三年多,當本刊追問進度,高檢署卻表示,由於各地檢署執行禁戒狀況順暢,至今尚未公布指引。
諷刺的是,審計部要求後,隔年這筆經費執行率更降至25%,禁戒的裁定件數也僅4至5件。高檢署的回應,不但未正視審計部的改善意見,也沒回應第一線檢察官的執法困境。
再回到洪男的判決,當時檢方起訴時,曾經因為被告多次累犯,建議法院施以禁戒,卻因為無法證明被告因為酗酒而犯罪,最終被法院駁回,也凸顯檢方在「聲請禁戒」的程序仍有精進空間。
舉例來說,2025年一共有10起酒駕判決曾涉及施以禁戒的討論,最終僅5件被裁准。十件當中,有4件由檢方聲請,卻有3件因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酒癮,遭法官駁回;唯一被裁准的案件,就是透過醫學鑑定,向法院證明被告有戒癮治療需求。
這樣的結果,讓醫療端備感無奈。黃名琪感嘆,「要醫院開一張鑑定、證明被告有酒癮很簡單,幾分鐘就能完成。」但過去檢方從來不曾為了聲請禁戒,請她開立相關診斷證明。
從歷來判決不難發現,如果檢察單位能投注更多經費,明確訂出指引,讓第一線檢察官更積極證明被告患有酒癮,就有更多機會說服法官施以禁戒,透過司法預防這些危險駕駛再犯。
儘管近年酒駕防制初見成效,每年仍有超過1百人死於酒駕事故。在「酒駕零容忍」的目標下,政府不該忽視戒癮治療的重要性,除了給足戒癮經費,法務部與高檢署也應盡速訂定禁戒指引,避免讓戒癮推動陷入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