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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弓飛彈3枚攔共軍1枚,攔截率是多少」招募時可以進行智力測驗、性向測驗及測謊嗎?

「天弓飛彈3枚攔共軍1枚,攔截率是多少」招募時可以進行智力測驗、性向測驗及測謊嗎?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shutterstock

2022-08-17 11:00

「天弓飛彈每發攔截率大約是70%,如果用三發包圍去攔截共軍一枚飛彈,請問攔截率是多少?」

某電子大廠招募大數據分析工程師的筆試題目中,出現這樣一個問題。

除了考機率的數學測驗外,還有15分鐘的性向測驗,上面還附註有測謊,所以要求面試者誠實作答。

招募時的測驗並不是雇主可以隨心所欲漫無邊際提出,其實有法律規範。

 

就業服務法保障求職者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至於哪些隱私資料受保護,《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分成三大類: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於徵才面試時所使用的飛彈攔截機率之數理邏輯測驗,以及性向測驗、測謊,即是屬於前述「智力測驗」或「心理測驗」的範疇,這些隱私資料雇主可以蒐集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因此,若是屬於「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則不在禁止之列。只是雇主說明並舉證證明符合《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因此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的目的而要求求職者提供上開隱私資料,該等目的並須與求職者應徵職務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未與其他目的做不當連結使用,在此前提下,雇主是可以蒐集的。

 

禁止歧視及隱私個資保護

 

無論是《就業服務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對於求職者的保護有二大重點:禁止歧視及隱私個資保護。

 

這些相關法規的意義,在於保護各種身分與狀況的民眾,都能在相同能力的前提下獲得同等的工作機會。雖然法規對於雇主索取求職者的隱私資料有所規範,不過具體而言,當雇主以下有三種正當理由時,可以合法要求應徵者的隱私資料:

 

一、法律明文規定法律規定,從事保全、計程車司機等行業的從業人員,不得有重大暴力犯罪前科,所以雇主要求出示俗稱「良民證」的刑事犯罪紀錄,即屬合法。

 

二、屬於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若屬於維護公共利益範圍且有正當合理關聯,亦即自正當職務需求出發,雇主可以請求應徵者提供相關訊息。比方說,長途運輸駕駛的工作,需要良好的集中力,主考官可以詢問應徵者的用藥習慣;而金融業僱用需要經手大筆金錢者,也有正當理由詢問是否有詐欺侵佔背信等相關財產犯罪前科等,此時可以依個案而定,不過需要徵得應徵者的同意。

 

三、為了工作者本身安全基於保障從業人員工作安全的考量,企業也能探詢相關資訊。比方說,這份工作若需要強健體魄才能勝任,否則可能導致從業人員受傷的話,就可以要求應徵者進行體能測試。或是這份工作會接觸到粉塵,可能有鉛中毒疑慮,或是必須在夜間值班,可能會對胎兒造成影響,那麼企業也可以詢問對方的懷孕計畫,但雇主仍須注意,要請求以上資訊,還是得經過當事人同意。

 

總結來說,若要避免法律爭議,建議招募企業將所有需求的招募隱私資料限縮在「與職業相關的範圍」比較好。若雇主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形,需要應徵者提供某些特殊文件或資訊時,也應該在面試時,將這些理由清楚明白告知應徵者,並且徵得應徵者的同意,最保險的做法是:留下「白紙黑字」,請應徵者同意後,簽署「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以免事後有糾紛,空口無憑。

 

而事後若是沒有錄取應徵者,可以主動告知對方,將立即刪除他所填寫或留下的隱私資料,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不過,在這裡要特別注意,同意書生效的前提必須是「有正當理由」,若公司要求的個人資料與職務內容毫無關係,這份同意書仍會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而無效。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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