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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明年上路!出庭能請什麼假、會扣薪嗎...勞工一定要知道的3個問題

國民法官明年上路!出庭能請什麼假、會扣薪嗎...勞工一定要知道的3個問題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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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6:06

「老闆說明年(2023年)起被選上國民法官的,要請自己的特休假去開庭,那我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讓多數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民,藉由此制度出任國民法官,在特定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入更多元的視角,豐富審理案件的思考方向,讓裁判結果更貼近社會大眾共識。

 

國民可以拒絕出任國民法官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均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消極事由,例如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等情況,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的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 年滿七十歲以上。

2. 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

3. 具有老師、學生身分。

4. 曾於5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5. 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

6. 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上述即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義務,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國民法官法》第99條規定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出任國民法官如同納稅、服兵役、出庭作證一般,是國民依法應盡義務,不得無理由隨意拒絕。

 

出任國民法官的勞工,可以請什麼假?

 

考量國民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後,勢必無法正常出勤上班工作,因此《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這個規定將於 2023年1月1日施行。

 

因此勞工若被法院通知出任國民法官時,可以據此向雇主申請公假,雇主不得因此對國民法官為任何職務上之不利處分。

 

國民法官法的公假,雇主有無給薪義務?日數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因此,勞工若因出任國民法官而須請公假時,雇主仍然要給薪。

 

至於勞工可以請幾日公假,要視出任國民法官的案件實際審理評議需要而定,並無一定的日數上限。

 

若公司因為勞工出任國民法官而扣薪、扣全勤、要求自請特休假,勞工應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國民法官法》第39條已規定公司應給予執行國民法官職務的員工公假,並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若雇主因勞工出任國民法官請公假而扣薪或扣發全勤獎金,則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應給之假期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規定,各地方政府勞動局或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雇主強迫出任國民法官的員工請特休假,將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勞工因為出任國民法官而遇到雇主惡意刁難侵害權益情形,均得引用前述規定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檢舉,進行勞動檢查並加以裁罰。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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