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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基放颱風假,居家工作也必須跟著放假嗎?關於颱風假,上班族最想知道的5個問題

北北基放颱風假,居家工作也必須跟著放假嗎?關於颱風假,上班族最想知道的5個問題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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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11:00

「颱風「卡努」逼近北台灣,北北基宣布停班,目前本公司部分同仁都居家工作,如果政府宣布颱風過境期間停班停課,本公司大部分同仁工作本來就可以WFH,還需要放颱風假嗎?據說各大KTV包廂已經全滿,明天電影院票房一定很好!」

一位資訊服務業公司人資長問我上述問題。

 

因卡努颱風逼近北台灣,北北基市政府宣布8月3日停班停課。但如果員工本來就是居家上班,那還有颱風假可以放嗎?

 

「颱風假」不是真的放假

 

颱風假是被誤用的名詞。其實因為颱風等天災因素,部分企業讓員工停止出勤上班,是依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依據辦理, 目的是為了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而特訂定本要點。

 

依本要點第六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影響勞工出勤工作安全時, 勞工得合法主張停止出勤,而不會構成無正當理由的曠職。但因天災「停止出勤」並不是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的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國定假日的休假,因此,在我國勞動法令的正式用語及定義中,並無「颱風假」的概念。

 

居家工作的勞工有「颱風假」嗎?

 

由於大部分多數勞工均須依約定到雇主的辦公場所出勤工作提供勞務,所以若有颱風等天災,勞工工作地、居住地、通勤必經地轄區首長依規定宣布停班,或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依前述要點第六條規定停止出勤。

 

但若勞資雙方約定居家工作為勞務提供的地點及模式,即便地方政府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因為本來就沒有通勤的需求,更不會因為天災而升高通勤風險,如果地方政府宣布停班當日本來就是工作日,居家工作不受影響,勞工仍應依約履行工作義務。

 

勞工堅持放「颱風假」不出勤的話,雇主可以視為曠職,可以不給當日薪水,甚至可以懲戒,若連續三日曠職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的話,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而無須給與預告期及資遣費。

 

居家工作是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

 

若雙方原本就約定居家上班,勞工不需要外出工作,不會受到颱風停班影響,因此仍要照常提供勞務。這是因為居家工作只是工作地點變更,其他的權利義務仍依照原來勞動契約約定,因此雇主仍要依約定給付全額薪資,勞工仍然要準時上下班,超過正常工時部分應由雇主給付加班費或讓勞工補休,勞工並仍有一例一休、國定假日等權利。

 

不過如果勞資雙方原本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在公司,資方想在颱風停班期間改變為居家工作模式,除非原來就有約定雇主可以如此指定工作地點,否則必須與勞工協議同意放得為之。

 

居家工作人員可以不上班嗎?

 

不過如勞工提供勞務給雇主,必須與企業組織成員的同事合作,無法獨自完成,此時就可以依前述要點規定主張停止出勤工作。

 

例如物流公司的配送系統後台管理人員居家工作,負責支援前台的銷售、倉管人員資訊系統操作協助上的需求,若物流公司因颱風停班,宣布停止營業,造成要負責到公司現場執行業務的同事無法上班,連帶影響居家上班資訊人員也無法工作之情形,此時居家工作的資訊人員還是可能因颱風而停止出勤。

 

颱風停班有無薪水可領?

 

依前述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由上述規定可知,勞工因颱風受影響而無法出勤提供勞務者,勞動部是建議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亦即雇主並無法定義務一定要給付工資。但若居家工作者,出勤如未受颱風影響,仍然照常工作者,雇主仍然要依原來約定給付工資,乃屬當然。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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