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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害者覺得「被盯著看不舒服」就算「性騷擾」?勞動律師解析: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只要被害者覺得「被盯著看不舒服」就算「性騷擾」?勞動律師解析: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shutterstock

2024-04-01 16:00

日前立委質詢「不適當凝視」是否構成為性騷擾的標準為何?建議勞動部應該列舉明確案例,讓大家有規可循。勞動部長回應表示應以「被害者感受」為主,並以被害者並綜合判斷,日後將有更多宣導資料,並用淺顯的文字訂定指導手冊,提供各界參考。

到底什麼是「不適當的凝視」?老闆、主管或同事用眼神緊盯女性同仁的胸部,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是否需要舉證證明?成為爭議話題。

 

其實在民國105年間,就有此類案例發生並演變成訴訟案件,法院對於「不適當凝視」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曾作成判決。

 

一名女性牙醫診所助理,指控她任職期間,牙醫師老闆於工作期間會用眼神直盯其胸部,已經構成職場性騷擾,乃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牙醫師因此被主管機關裁罰。

 

牙醫師老闆覺得莫名其妙,自己是被冤枉的,乃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究竟何種行為會構成職場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定義之職場性騷擾如下:

 

1.敵意式職場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交換式職場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4.適用性工法之非工作時間性騷擾:

(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男性老闆或主管色瞇瞇地盯著女性胸部會構成性騷擾嗎?

 

依據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第5條規定:「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因此「不適當之凝視」,依據前述規定,若有「性意味」、「性要求」或「性別歧視」,在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後,確實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被害者」單純的主觀感受也構成「不適當凝視」之職場性騷擾嗎?

 

法院判決認為不能僅憑「被害者」單純的主觀感受就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開庭傳訊該名女性牙醫助理申訴人為證人,確認她指控的性騷擾申訴事件發生時間後,當庭播放勘驗該牙醫診所錄證人任職期間監視   錄影之影像內容,而且就是播放申訴人指稱的時段。

 

法官勘驗結果,並沒有看到有申訴人所指控牙醫師老闆會用眼神緊盯其胸部之舉動,申訴人自己也說沒有第三人看到,亦即無法舉證被上訴人有性騷擾行為,法院認為無法認定被上訴人成立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行為,結論是並無「性騷擾」行為發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號行政判決)

 

法院進一步調閱派出所所製作之調查筆錄對話,申訴人認工作使用儀器協助被上訴人時需彎腰,牙醫師老闆眼神隱約直盯著其胸部、牙醫師拍攝完拿X光片給申訴人時會刻意 碰觸其手,但申訴人亦表明牙醫師老闆從未有碰觸過其胸、臀及下體等部位,警察詢問申訴人如何確定牙醫師老闆對其性騷擾時,牙醫助理申訴人則表示因工作前就稍有聽到風聲,工作上都有保持警戒心跟距離,所以對於牙醫師的一些疑似性騷擾舉動會特別留意。

 

法院認為,申訴人所稱牙醫師老闆性騷擾的情節,純係其主觀上認定牙醫師老闆會對其助理為性騷擾,則牙醫師在工作上之正常行為,均可能遭申訴人想像為性騷擾行為,結論是本件性騷擾行為,應係單純來自於申訴人之主觀感受。

 

除了不適當凝視,還有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除了不適當之凝視他人身體外,依準則第五條規定,肢體接觸如觸摸、擁抱、親吻他人身體,或要求他人對自己身體為觸摸、擁抱、親吻的行為,亦可能構成性騷擾。

 

另外,嗅聞他人身體,或是強迫他人嗅聞自己身體,亦有高度可能構成性騷擾。

 

此外,目前通訊軟體使用頻繁,若有寄送、展示或播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例如傳送黃色笑話、清涼圖片、18禁影片給異性,亦有高度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最後要提醒的是,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也就是過度死纏爛打的追求行為,切莫一廂情願以為是辦公室戀情,其實這種行為極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因此無論追求者是何種性別,只要被說NO拒絕之後,最好就要停手,以免陷入職場性騷擾爭議。企業在做性平教育訓練時,也應該將這些同事間、主管部屬間的互動份際列入重點,提醒同仁不要碰觸職場性騷擾紅線。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

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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