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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解決農漁會一千八百億逾放問題 p.58

徹底解決農漁會一千八百億逾放問題 p.58

當今我們談到農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農信部),大家都把它歸類到夕陽企業,但若回溯過去之歷史,十年前農信部還是金融業中之佼佼者。

民國七十九年正是農信部業務達到最高峰的時候,當年全體農信部之淨值報酬率達二六.四六%,資產報酬率一.○四%,逾放比率只一.八%。雖然在民國六○年代及七○年代農業產值占國民總生產之比年年下降,但農村經濟健全,農信業務絲毫未受影響。

可是到了民國八○年代,台灣的經濟政策方向發生變化,以經投(經濟、投資)為主軸的兩岸關係帶領資金西流之後,金融機關之逾放即開始攀升,食品、加工等傳統農系產業出走後的農村經濟,也隨著農地魚塭地價之下滑而趨貧乏,農信部自難幸免其衝擊。

民國八十六年大陸走私帶來了口蹄疫、炭疽病、魚鱉的霍亂,更帶給農村及漁民二千多億元的財產損失,農村經濟承受一波波的災害,無情地被摧毀,使八十七年農信部的逾放一舉攀升到一三.一四%,去年更攀高至一六.一%,逾放金額達一八○○億元,且情況還正惡化之中。十年內由高峰跌到谷底,令人為之唏噓。

為此,行政院設置了「加速農漁會信用部改革專案小組」,農委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等機關也一直積極商討解決的方案。從報上觀察,處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健全農業金融體系,設立全國農業銀行。

二、加強金檢與管理,如負責人的資格審查、修正業務管理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等。

三、設置專案基金或資產清理公司。

四、分級管理、處理問題農信部。

之前,也有設置區域農業銀行之議,即讓條件良好的農信部合併其他農信部成立區農業銀行,但由於成立後之經營難有把握,所以尚未成案,方案中最為棘手者,莫過於如何處理並分擔高達一千八百億元的逾放損失,亦就是上述方案中之第三項與第四項。


基層金融問題 台灣比美國嚴重


過去在台灣所發生之金融弊案,如七十三年之十信、最近發生之央票、泛亞,由於個案之性格較強,政府偏向採行政指導,由健全金融機構以概括承受或入股方式加以解決。

但此次農信部危機所涉及之農漁會信用部,若以逾放比率一五%為標準,已超越全體農漁信部三一四家之三分之一;若以逾放比率一○%為標準,則遠遠超越了二分之一。此種情形在戰後台灣金融史上,從未發生過,在國外,一九八○年代的美國發生過一次,也同樣在基層金融體系之上。

一九八八年美國三千餘家儲蓄貸款協會( Savings & Loan Association )中約五百家之經營紛紛發生問題,當時估計約需九百億美元才能解決問題,成為布希總統就任後即刻面對的政、金三大難題之一(與預算赤字及限武合稱三大難題)。

為此,新任總統布希於一九八九年二月六日迅速提出對儲蓄貸款業之整頓方案(簡稱 FIRRE 法案),並要求國會在四十五天內通過是項提案,此 FIRRE 法案經半年參眾兩院之熱烈討論後,於八月九日通過公布施行。

當時美國政府之所以會提出,而國會之所以會通過此法案,除基於問題之嚴重性外,也是認知到問題之發生及演變,政府管理及財經政策都不無可苛責之處。依據該案,美國政府及聯邦住宅貸款銀行體系在未來三十年內估計約須負擔一千億美元以上之代價。

我國農信部體系之危機,以台、美經濟規模之大小來推斷,其嚴重性應比當時的美國儲蓄貸款協會為高,其問題之發生同樣與政府之政策有莫大之關聯,若能由國家整體之巨視角度分析問題,實也不能僅僅由農民及農會來承擔全部之損失。政府大可勇敢地面對提出方案要求立法,以國家力量快速處理,方有利新的金融秩序之建立,有利於整體經濟之穩定與發展。


「農漁業金融體系重建法案」


若政府決定專案立法,以徹底解決現今農漁村之金融困境,此一法案(可暫定其名稱為農漁業金融體系重建法案)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成立專責機構以處理已發生問題之農漁會信用部,即一般所稱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稱資產清理公司。此專責機構可置於存款保險公司之下,由其管理,但受財政部、農委會、央行組成之監管委員會之監督。資產清理公司為處理問題農信部之機構,任務完成後解散。

二、指定成立全國農業銀行,做為農漁業金融體系之母行(由合庫、土銀、農銀擇一)。

三、賦予資產清理公司,以五百億元為上限發行長期債券,由全國農業銀行或由其他銀行承購,做為彌補問題農信部資產負債之缺口資金。此長期債券由國庫保證,償還來源為:(一)農業金融體系存款保險費用;(二)對問題農信部資產、債權之處理,追討所得;(三)到期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餘額即由國庫撥充。

四、全國農業銀行因承受、合併經資產清理公司整理後之問題農信部所需之資本,由國庫撥借,並視為資本,全農銀資本適足性比率達到所規定標準後,逐年償還國庫(或由國庫直接撥款參與全農銀之增資,上市後在市場出售持股,收回資金,即國庫不但無損失,尚有溢價盈餘以彌補資產清理公司之損失)。

五、強化資產清理公司對問題農信部債權之請求權及強制處分權,使資產清理公司可排除債權債務之複雜追討程序,迅速處理問題。

六、其他改進金融監理措施。


重建法案好處多


專案立法可能是在現時金融環境下,與其他方案相比,比較徹底而有效之方案,同時也是社會成本最低的捷徑,將淨值負數的農會信用部強制合併的方案只會將問題往後推延,而無助於問題的徹底解決。

省農會、屏東農會現在一開門,每天虧損一百萬元,則是顯明的例子。由其他團體或金融機構出面解決概括承受問題農信的方法,在金融業經營艱巨的現在應已成過去。將尚可經營的農信部合併改制為區域性銀行的構想,同樣也只是解決一時之困,因為成立後的區域銀行先天不足後天失調之下,少有立基,亦非根本的解決方式。

專案立法即是整體解決之方式,具有下列之優點:

一、可依法成立資產清理機構,並加強其職權。

二、可先行承受農信部不良債權,讓問題農信部易於尋找合併對象或做價併入全農銀。

三、可集中處理不良債權之收回工作,無法收回部分先由公的資金撥充,再逐年由農業金融體系所繳交之存保保費扣除償還。

四、給全國農業銀行升級及充實資本之明確法源,利於重建農業金融體系。

五、可使社會及金融體系恢復信心,有利整體經濟之發展。

六、健全農村經濟,可廣得民心。


重建成本不超過四百億


執行重建法案所需資金到底要多少?這可由依重建法案成立之全農銀及資產清理公司分開推算:

一、全農銀部分(由舊的大型農業行庫轉型):

(一 ) 轉型時 BIS 比率未達一○%時,國庫注入長期資金使其達到一○%, 若早已達一○%時,國庫自無須再撥資金。

(二 ) 承受農信部所需增加之資本淨值,若承受農信部後新增資產為三千億元,即國庫所須注入之資金為三千億×八%=二四○億元。

(註:國庫注入之資金由全農銀分期由盈餘償還,國庫實際上無損失,如自始就做為股本,尚能在市場高價出售而獲利。)

二、資產清理公司部分(依重建法案成立,由存保公司經營管理):

(一 ) 承受問題農信部不良償權金額,估計約八百億元

(二 ) 承受後經追討可收回部分, 設定為五○%, 即估計約四百億元(即 800× 1/2 = 400 )。

(三 ) 資產清理公司最後無法收回部分,估計約四百億元(即 A-B = C )。

〔註:無法收回部分逐年由農業金融體系所繳交之存款保險保費優先扣除,一定期間後(應在重建法案中明訂)由國庫認列損失,資產清理公司同時解散。〕

由以上分析,為解決此次全國性農漁業金融危機,國庫所付成本應不超過四百億元。

筆者在此擬再一次強調的是,這一全國性農漁業金融危機,業者固須負經營不善、人謀不臧使其破產清算之責,但政府之政策(如兩岸關係)、社會(如國人之走私、口蹄疫)亦須負部分之責任,重建農業金融體系,健全農村,也是國家對農村應有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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