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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只能治標 教育才能治本 P.36

重罰只能治標  教育才能治本 P.36

博達案在爆發之後,對台灣的股市和投資大眾造成了嚴重的衝擊,許多媒體也將博達案比喻台灣的恩龍案。不過,比起號稱人類金融史最大騙局的恩龍案而言,博達掏空公司資金的不法行徑只能說是小巫見大巫。

博達案不過是少數公司高層對公司資產採取五鬼搬運法,相對於恩龍案,可以說是美國泡沫經濟、政商掛鉤的空前代表作,涉案的分別是恩龍公司及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兩家業界聲譽卓著的知名企業。

國會兩院參與調查的二四八名議員裡,計有二一二人拿過這兩家公司的獻金,就連美國總統布希和副總統錢尼也被懷疑是這共犯結構當中的一分子。而就在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不當銷毀資料的問題鬧得疑雲重重之際,關鍵人物之一的恩龍公司前副董事長貝克斯特(J.Clifford Baxter)卻在被國會傳喚前死亡,更讓此案疑雲重重。

這也難怪恩龍案會被媒體稱為「恩龍門案」(Enrongate,取其如水門案之意),且從案發至今餘波蕩漾,企業弊案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爆發,連續重創美國經濟,至今元氣尚未完全恢復。

在二○○二年發生一連串上市公司管理失當的醜聞後,美國國會迅速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與相關的配套措施,加強對企業財務的要求與管制,並且保護一般投資大眾的權益。儘管美國與台灣的企業環境有所不同,法令制度也大相逕庭,不過「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的做法或多或少可以作為台灣有關當局的借鏡。

監管制度與市場發展脫節──不肖企業主見縫插針

現行的美國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大體上是在三○年代所建立起來的。在二九年美國股市大崩盤後,美國政府生聚教訓,制定了較為嚴格的管理規定,並成立了相關監督機構。幾十年來,聯邦政府和相關機構的監管法規也作了不少調整。但是,隨著近年來經濟的迅速發展,高科技與金融業的融合,特別是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服務方式的層出不窮,讓監管制度與市場發展之間產生了脫節的現象。

經濟的繁榮和股市的泡沫使人們忽略了制度的漏洞,掩蓋了伴隨著發展出現的新問題,也給了那些道德操守有缺陷的企業主管們可乘之機。他們透過股票選擇權中飽私囊,甚至盜用公司的資產炒股票,大發不義之財。會計師事務所則是球員兼裁判,既做審計又做諮詢,不但沒有盡到監督的職責,反而甚至還提供管道讓客戶轉移債務。在沒有相關法規制約這些利益衝突的情形之下,導致漏洞愈來愈大,終於到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

重建大眾對證券市場信心──布希簽署「沙賓法案」

恩龍案爆發之後,美國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新規定,希冀能夠對症下藥,徹底解決企業財務弊案的潛在問題。在所有這些措施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應該是○二年七月三十日由布希總統所簽署的「沙賓法案」了。沙賓法案又稱為「公司責任法」。其主要目的在於重建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之信心。

美國證管會、紐約證券交易所及公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在此法案公布之後,也相繼提出各項規範,其重點都在於提高公司會計及財務資訊之透明度、明訂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之責任,以及加強對企業舞弊行為之防制及懲罰。

沙賓法案當中所規範的舞弊行為指的是蓄意以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牟取利益,大概可以包括以下幾種典型:

一、提供不實的財務資訊——大多不實的財務資訊係藉由不當的收入認列、虛增資產或低估負債來達成盈餘操控的目的;
二、濫用或侵占企業資產——諸如盜用公款、薪資舞弊及偷竊等內、外部不法行為;
三、不當的支出或舉債——係指對政府機關或商業性的賄賂,以及其他不當支付行為;
四、不當取得資產或收入,或不當規避成本及費用——企業以有損員工或其他第三者利益的行為取得資產或收入,或利用不當手法規避費用,例如逃漏稅等。

受美國沙賓法案規範的企業依規定應執行「舞弊防制計畫及控制制度」,並於進行年度全面性查核時加以評估。雖然多數企業早已導入如行為準則等之舞弊防制計畫要點,但為了符合沙賓法案的要求,這些企業通常還須進一步強化計畫內容,以免讓外部稽核人員找出內部控制的重大缺失(Significant Deficiency)或實質的弱點(Material Weakness)。

更加注意個人責任的追究──削弱玩法弄權者氣燄

除此之外,新法規和相關改革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更注意追究個人責任,特別是企業主管的責任。因為美國原有的監管法規對個人責任部分著墨不夠,對企業主管違法懲罰太輕。一些企業主管如被查明有違法行為而受刑事起訴,最多也只會判五年。況且前提是刑事起訴往往很難成立,因為要找到這些人的犯罪證據並不是一件易事,更何況這些人的玩法弄權,已到了極度囂張的程度。

從恩龍案爆發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恩龍公司還在新聞媒體的攝影機前明目張膽地銷毀重要財務文件就可窺一斑。不過在新的法規之下,這些知法犯法的企業主管們將要為假帳承擔主要刑事責任,刑期也會加重。

美國證管會還發出通知,要求前一年營業額超過十二億美元的多家大型企業執行長和財務長簽署文件,宣誓確認財務報告準確無誤。如果事後發現報告有假或有誤導投資者的內容,他們將承擔個人責任,受到嚴厲處罰。如有虛報,可按照沙賓法案的規定懲處十年有期徒刑。如蓄意虛報,可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有蓄意欺詐投資人行為,則可處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內線交易者可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外加五百萬美元的罰款。

為確保對企業運行的嚴格監管,新法規對獨立董事的資格也作出嚴格限制。如納斯達克市場在原來規定董事獲得年薪不得超過六萬美元之外,加了一條:獨立董事不得收取任何薪酬,包括政治捐贈及其他相關收入。

不久前,紐約證交所還提出了企業管理改革的方案,其中也包括了嚴格獨立董事的定義,並給予監管委員會雇用和解除審計公司的權力等。為了加強對財務會計的監管,聯邦政府還成立了上市公司審查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負責協助證交會執行新的公司責任法。該委員會還有權頒布新的行政規定,以保障會計的獨立和正確。

美國政府所有補救措施都是為了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因為恩龍案真正傷害的,是維持經濟正常運作所需的投資人信心。根據統計,因為企業醜聞所產生的連鎖效應造成了美國資本市場高達七兆美元的損失。

公司治理問題是癥結所在──新法只是病急亂投醫

總而言之,博達案暴露出台灣金融市場與產業發展上的許許多多潛藏的問題,不過和所有牽涉到人的問題一樣,並不是只要修改了法規,一切關於企業財務弊案的問題就將迎刃而解。事實上,沙賓法案的所有內容在九一年就已經制定完備,只是直到十多年後的現在,才真正地具備法律效力,並且由主管機關強制執行。

許多人甚至認為沙賓法案是恩龍案爆發之後,美國政府病急亂投醫的結果,其實根本不應該有那麼多的法規來要求企業循規蹈矩,因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有法律,就有人會開始鑽漏洞。恩龍案所帶出來的不僅是日久玩生的會計師失職,還讓人們開始注意到公司治理的根本問題,或許才是真正的癥結所在。在這方面,或許應該要從企業經理人的道德操守教育開始做起,才是真正治本而非治標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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