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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 沒問題吧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 沒問題吧

2017-12-15 17:09

「妳如果想在經濟上讓對方付出一點代價,訴訟外的離婚談判又沒有太大希望,那應該要思考別的方式,讓對方從口袋裡掏出錢來。像是: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主張因為配偶人格權受到侵害,或是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等等。」

【贍養費的迷思】

 

跟她確認了所掌握的證據,幫她分析了一下請求判決離婚成功的可能性不低,也給了一些繼續蒐集證據的方向。

 

然後,她就問了一個如果有「家事事件常問問題排行榜」,大概可以排入前五名的一個問題……

 

走進事務所會議室的這名女子,身穿線條簡單、但質感不錯的白色休閒服,腳上則是平底鞋。雖然已經刻意穿得輕鬆、簡單,手上提著的包款還是小小露了餡,即使是低調的褐色,但皮革上的精緻車縫,透露著高檔的味道。

 

更何況,事前已經從介紹人口中得知,這是一個家境不錯的當事人。

 

坐下來後,她跟祕書要了杯黑咖啡,接著開口問:「律師您好,我的朋友應該大概有跟您說明我的狀況了?」

 

我說:「嗯,妳朋友大概跟我說了狀況。妳先生長年在國外經商,卻跟他的助理發生了婚外情,妳掌握了一些證據,想離婚,是嗎?妳還是可以再跟我敘述一下。」

 

接下來,跟她確認了手上所掌握的證據,幫她分析了請求判決離婚成功的可能性不低,也給了一些繼續蒐集證據的方向。

 

然後,她開口問了一個如果有「家事事件常問問題排行榜」,大概可以排入前五名的問題:「律師,他賺那麼多,我應該可以向他請求贍養費吧?」

 

「妳怎麼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問過什麼法律界人士嗎?」我問。

 

「報紙跟電視不是常常在講,哪個好萊塢明星或是職業球員跟太太離婚,不是都要支付太太好幾億贍養費嗎?那個男人年收入就算沒有上億,應該也有個幾千萬。我稍微要個贍養費兩千萬,應該不為過吧?」她理所當然地說著。

 

「想請求贍養費的人,在走一遭台灣法院後,十之八九都會對法院感到失望;而被請求贍養費的人,在進過法院後,都會覺得台灣的贍養費規定跟全民健保一樣『美好』。」律師笑著說。

 

「律師,這是什麼意思啊?在台灣,不能請求贍養費嗎?」她狐疑道。

 

「不是不能。我想先瞭解,妳婚前、婚後有做過任何工作嗎?」

 

「我婚前是個服裝設計師,也在美國取得服裝設計碩士學位,婚後偶爾接點案子做。怎麼了?這個有影響嗎?」

 

「這個就是電視、報紙新聞給我們的錯誤觀念了。其實,歐美娛樂新聞所報導的那些好萊塢明星或知名運動員所付給前妻的鉅額贍養費,都可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加上『子女的扶養費用』的總和。而記者也許對於美國各種權利的名稱或定義不瞭解,因此一律以『贍養費』稱之,造成一般人認為歐美有錢人離婚後,另一半都可請求到高額贍養費。」

 

「而台灣呢,要提起訴訟請求贍養費,必須要有三個要件:第一,自己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第二,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第三、因為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

 

「台灣因為透過訴訟給予贍養費的要件這麼嚴格,彼此請的律師也會給當事人這樣的認知,所以,一般在訴訟外談判贍養費,是很難對對方施加壓力的。也就是說,另一方根本不怕妳提起訴訟來要贍養費。」

 

「而妳的狀況是,婚前有專業性頗高的工作,婚後也偶有從事,要說妳離婚後生活會陷於困難,恐怕在法律上主張並不容易。基本上,在台灣,有手、有腳有基本學歷,誰都不容易啦!除非臥病在床、無法自理,法院才確定會判贍養費吧!」律師苦笑著說。

 

「是喔?怎麼聽起來這麼絕望?那我該怎麼辦?怎麼可以讓他這個背叛婚姻的人,就這樣輕鬆一走了之?」她問。

 

「妳如果想在經濟上讓對方付出一點代價,訴訟外的離婚談判又沒有太大希望,那應該要思考別的方式,讓對方從口袋裡掏出錢來。像是: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主張因為配偶人格權受到侵害,或是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等等。」

 

「律師,那快快教教我怎麼做吧!」

 

律師請助理進來會議室,再斟了兩杯茶......

 

法律重點

 

●贍養費、生活扶養費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傻傻分不清楚

 

贍養費的規定在民法第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謂贍養費,應該是照顧離婚後的另一方所給予另一方的生活扶助的費用。本質上與給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扶養費用」,以及夫妻婚後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或許,新聞媒體針對國外名人的報導,就其中差異,並沒有細究,便把三者共同加總的金額,直接報導成某名人對於另一半的贍養費是天價。

 

●贍養費請求仍有符合前提

 

回歸到台灣法律,如果是協議離婚,關於贍養費的約定,當然可以依照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精神,任憑雙方開價還價。為了不要進訴訟,對一些婚姻間的醜事進行「真刀真槍」的舉證審理,或許一方願意開個另一方能接受的價碼,當作贍養費,兩人間達成離婚協議,本有拘束力。

 

但如果協議不成,進入法院,則依民法第一○五七條規定,僅「就離婚判決事由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才能請求補足讓他足以維持生活的贍養費。因此,若婚前或婚後本就有能足以維生的職業或工作,不致於因離婚後就喪失這份職業或工作,以致於陷入生活困難的話,可能就難以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規定。

 

●要拿到離婚贍養費並不容易

 

也有很多人誤將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分擔,以贍養費名義請求。雖然夫妻縱使離婚,不影響各自對於子女原有之扶養義務。但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用的請求,仍屬二件事,如果將子女對於離婚後,父母一方請求生活扶養費用,假「贍養費」名義,加以請求,也會被法院剔除。

 

因為台灣判決離婚的贍養費要件實在太過嚴格,目前私下協議時,有錢的一方通常不會輕易就範、直接給予贍養費。造成配偶僅能盡量從「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或「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上想辦法。

 

這不禁讓人細想我們的民法贍養費的要件,是否太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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