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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行為最新與熱門精選文章

熱搜關鍵字:贈與行為共有42項結果
稅制

課徵贈與稅主要就是怕你規避遺產稅!會計師提醒:除了直接贈與,這2行為也視為贈與都要報稅

贈與稅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生前贈與行為來規避遺產稅,是遺產稅的輔助稅。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而對方也接受時,就必須申報贈與稅。贈與人在同一年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44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申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

日期:2023-09-28

稅制

變更「要保人」要報稅!保單400萬被補稅18萬...從自己改為子女,哪些眉角要注意?違規小心開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更是相當熱門的投資選擇,依《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當民眾要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時,意味要保人將保單在上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的一種,原要保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日期:2023-08-30

稅制

老父贈與房產給長子,卻因兒資力背不起房貸要補500萬贈與稅...後悔贈與能撤銷嗎?該怎麼辦理?

楊揚贈與一間別墅給其長子楊光,因楊光無固定工作,無法負擔受贈別墅的銀行貸款,以致被稽徵機關核定500多萬元的贈與稅,楊揚想撤銷對楊光的贈與,但不知該怎麼辦理撤銷手續?

日期:2023-08-10

理財

「提早分產以為孩子會孝順...」母子交惡、兄弟互告,2繼承案例警惕:遺產如何讓親人變仇人

曾小姐是獨生女,由父親獨自撫養長大。父親因病過世之後,她是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繼承了父親的存款500多萬元及多張股票。曾小姐的祖母不滿兒子的遺產全部由孫女繼承,便提出告訴,說兒子的存款及股票其實全都為她所有,是她以兒子的名義借名登記。如今兒子過世,這些存款及股票應返還於她,不應由孫女全部繼承。阿媽竟會跟孫女爭產?令人不免懷疑:「哪有這麼誇張?」是的,在我執業的這些年裡,就遇過很多客戶因為贈與、遺產等財富傳承及稅賦問題前來諮詢,為了遺產,彼此從親人變仇人的也不算少。很多家庭真的為了一棟房子、一塊土地、一張保單,甚至一小筆存款,母子交惡、兄弟互告;也有長者提早安排好財產分配,子女們卻在拿到房子土地後,就把老父老母棄之不顧,看了令人心寒。

日期:2023-06-14

房地產

幫兒買1500萬房一個步驟錯,就要被課贈與稅!地政士教轉彎「5.6萬變0元」

幫小孩買房子,又要省掉贈與稅,該怎麼處理呢?資深地政士分享,有一對夫妻看小孩成年了,要讓他有責任感,未來自己繳房貸,學習理財,幫忙買了總價1500萬元的房子,沒想到自備款300萬元因超過每年每人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以10%稅率計算,得繳5.6萬稅金,因而遇到難題。

日期:2023-03-27

理財

三兄弟爭產撕破臉!當年土地不值錢全給務農小弟,20年後政府徵收竟值百億...天降橫財變繼承悲劇

編按:過去25年,曺律師在法庭內外見過各式各樣的人──有脫出挫折的泥淖、帥氣地東山再起的人;有因為自負而從成功的頂端墜落、傾家蕩產的人;有惡意利用他人信任的人;有為了守護家人而不顧自身安危的人……他旁觀著各種人生,時而笑、時而哭、時而憤怒、時而感動,並提出了自己的疑問:「我們為了什麼而活?」「該與家人、同事、鄰居維繫怎樣的關係?」「該上哪兒找尋解決矛盾的方法?」「幸運的人生是什麼模樣?」本書包含曺律師執業生涯中的所見所聞和經歷,講述了比電視劇更戲劇性的人生故事,每一篇都是「生命與態度」的人生智慧,讓我們能省思過往的人際關係,明白未來想活在怎樣的關係中。

日期:2023-03-03

稅制

從張榮發到陳松勇看遺產繼承:遺囑違反特留分時怎麼辦?我賺得錢要怎樣,才能愛給誰就給誰?

有人問,如果立了遺囑,之後又後悔了,怎麼辦?

日期:2022-09-14

保險

不要節稅變補稅!買保單「8種課稅地雷」一次看:受益人不論填上多少人,都別忘了法定繼承人

保單具有人身保障功能,因此在課稅上有免稅優惠,但相對地,民眾想要透過保單節稅、傳承資產,也需注意不少眉角,規劃保單會涉及的稅務問題,包含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負稅制,以下整理常見的8種課稅情況,規劃時務必注意。

日期:2022-06-11

保險

被戴綠帽還要分遺產給假兒子! 老台商靠這招避遺產稅,將錢留給親生子

如何在過世後,將遺產留給真正想給的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表示,除留意贈與稅與遺產稅課稅條件外,可善用相關免稅額與扣除額,最重要的是,透過合法的壽險保單規畫,將財富留給真正想照顧的人。

日期:2022-04-29

稅制

3兄妹協議把爸爸留下的房給媽媽,不拋棄繼承可以嗎?律師帶你了解:關於分割遺產4情況

志明因為從小家貧,只有國小畢業,從小即至機械工廠當學徒,後來老闆退休後,便將機械工廠交由志明管理,志明感於老闆的賞識,遂日夜打拚,雖有改善家庭經濟,但卻老來病痛纏身。志明與春嬌於民國60年結婚,有子女小華、小康、小玲,嗣於110年8月間突然過世,遺有A屋一棟,志明、春嬌夫婦平常住在A屋,試問有下列情形時如何分割遺產:一、 若志明生前曾訂立有效書面遺囑,希望死後A屋能成為後代子孫聚會場所,不希望分配為某一繼承人全部所有,更不希望出賣給第三人,所以在遺囑裡載明永遠禁止分割A屋,請問遺囑內的這樣要求是否有效?二、 若志明未訂立遺囑,但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為感念志明遺澤,遂做成協議,大家同意永遠禁止分割A屋,請問上開協議是否有效?三、 若志明未訂立遺囑,且繼承人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時,請問如何分割遺產?四、 若志明的繼承人並未有人拋棄繼承,且一致同意由春嬌單獨繼承A屋時是否可以?是否會有負擔贈與稅的可能性?

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