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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大佬被兒子逼寫遺囑,光財產明細就寫了快10頁A4紙「遺產留給他,他才願意照顧我的晚年」

商界大佬被兒子逼寫遺囑,光財產明細就寫了快10頁A4紙「遺產留給他,他才願意照顧我的晚年」
圖片僅示意,非當事人

劉韋廷

理財

shutterstock

2023-09-25 20:58

俗話說:「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孩子是許多父母一輩子努力想要守護的目標,希望他們衣食無憂、有一番事業。

 

林董是一位商場界的霸主,白手起家的他靠著自己一步一腳印的努力開了很多商場,消費者絡繹不絕,在業界呼風喚雨、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經常只需要林董一聲令下,就可以把冷門的商場炒得熱熱鬧鬧,多年來林董相當有聲望,也累積了可觀的財富。林董家中有3個小孩,老大繼承了林董的衣缽,在林董的協助下開了很多商場;老二則是到了美國發展,唸書唸得很好,畢業後就在美國投資房地產,發展得有聲有色;而老三則是跟在林董身邊,協助林董的事業。

 

隨著林董年紀越來越大,其身體狀況已大不如前,開始面臨事業交棒的問題。林董就如同大多數的家庭,並沒有主動提過任何關於遺產分配、死後由誰繼承家業的問題,但其實他一切都看在眼裡。據他平日觀察:老大雖然很有衝勁,也很有創造力,但做事太冒進,思慮不周,導致林董常常要幫忙處理善後,例如:老大前陣子至中部開發一間新商場,公司耗資好幾億,結果經營不善。主要原因是在於老大事先沒有做好縝密調查,雖然公司投資的硬體設備很棒,但是人潮不多,最終虧本收場。所以對於是否要把事業交給大兒子,林董內心相當猶豫。

 

至於老二則遠在美國,雖然最初有跟爸爸借錢去投資房地產,但相對穩定,發展至今,整體收入報酬也很不錯,也將跟爸爸借的錢都還清了。只是老二遠在美國,平常也沒有接觸林董的事業,不太可能請老二回來接棒;考慮老二已經在美國成家立業、落地生根,實際上比起老大,老二接手林董事業的可能性又更低了。

 

而老三則在林董身邊一直協助林董,雖然老三也很細心,也很勤奮,但是缺點在於老三為人沒有企圖心也沒有野心。林董深知這個兒子雖然乖巧,但在商業界只能守成,無法帶領整個集團開創新的局面,而林董也意識到自己的事業,若是未來沒有轉型,終究會被淘汰,所以要交棒給老三,也是讓林董無法放心。

 

就這樣,林董一直猶豫不決,身體健朗時也不覺得需要馬上決定,因此遲遲沒有安排交棒。隨著年紀漸長,林董身體慢慢地也每況愈下,大兒子眼見爸爸健康狀況亮紅燈,一次次住院的間隔越來越短,擔心可能在某一次的住院,萬一就無法救治,後續遺產該如何是好?雖然他是長子,但另外兩個兄弟會不會趁虛而入,跟他爭奪經營權?隨著內心的擔憂與日俱增,某次趁爸爸住院時,大兒子便臨時委託我們到台大醫院病房內要幫林董寫遺囑。我們經常會受委託要到醫院幫病人處理遺囑,不過這也是我第一次到台大醫院VIP病房內,我放眼所見的是與健保病房截然不同的配置,有客廳、廚房,還有兩房供休息的豪華病房。見到林董時,他身體還算硬朗,簡單寒暄後,了解到這回只是因為要照腸胃鏡,全身需要麻醉,林董擔心麻醉的風險,因此想請我們先協助立遺囑,以防自己麻醉後醒不過來。

 

在問候閒聊中,我問林董:「你現在就想立遺囑嗎?」

林董看起來很猶豫。

 

我找到機會又再問一次:「是不是大兒子希望你立遺囑?」

林董望著我,停頓了幾秒鐘後,沉重的回答:「是的。」

 

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這類遺囑案件,看著他五味雜陳的眼神,我心中難免有點感慨:在商場上呼風喚雨,面對家庭卻也是諸多的無奈!

我問林董:「你是不是還沒想好要怎麼立遺囑?」

 

林董說:「是的。」
在這樣的狀況下,我評估林董還需要多一點時間好好思考;如果要立遺囑,也該想清楚相關遺囑的分配方式。

 

在跟他大致講解說明後,我詢問他:「因為遺囑並不是兩三句話就可以解決,尤其你的狀況涉及的財產龐大、種類也相當多,還是你想一想要怎麼安排再跟我說。我先回去,等你想好再告訴我?」

 

林董當下似乎鬆了一口氣,對我微笑點點頭。但沒想到,我隔天竟然臨時又收到通知要去醫院幫忙林董立遺囑。我內心充滿疑惑,昨天看林董的眼神,應該是需要一段時間跟家人協調溝通、整理自己的情緒,怎麼這麼快就又要立遺囑,莫非是出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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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病房外,大兒子就直接告訴我,他已經跟爸爸溝通好了,沒問題了,請我今天就幫忙處理好。

 

進入病房,為求謹慎,我再一次問林董:「你確定都想好了嗎?今天要立遺囑?昨天我們提過的財產想要怎麼分配呢?」

林董今天少了猶豫,而是直接告訴我:「我決定了,我打算把所有的財產都留給大兒子。」

 

聽到這句話的當下,我非常錯愕,畢竟這裡面還有不少法律問題。我問林董:「你只有這個兒子嗎?其他兒子不會有意見嗎?這樣分配方式,就算你立了遺囑,未來還是很有可能會有遺產紛爭發生。」

林董無奈地告訴我:「沒關係啦,現在都是大兒子在照顧我,我想遺產都留給他,他比較能照顧我的晚年。」

 

身為律師,在分析完相關利弊風險後,還是會盡量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在跟林董逐項分析後,他雖然知道後續二兒子跟小兒子會有意見,仍明確表達要依此撰寫遺囑。我們便開始依照林董的指示進行。

 

因為林董的遺產眾多,所以光財產明細,就寫了快10頁A4紙;加上要確認相當多的事項,也花費好幾個小時。過程中,我也自然地找機會跟林董聊聊,為什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會有這樣巨大的轉折?林董偷偷告訴我:「大兒子昨天就一哭二鬧三上吊,最後說,如果我不把財產留給他,他從今以後不會再見我,也不會照顧我了。我身體也老了,年紀也大了,我真的需要有人幫忙照顧……想想還是算了,反正晚年能順利走完比較重要,這些財富,就讓大兒子自己處理吧!」

 

聽林董這麼說,我也能理解他的決定,與其身邊無人照料,不如依照大兒子的想法,至少晚年有人陪伴,不會孤獨面臨死亡。而把財產留給大兒子,也是無可厚非,雖然會有紛爭,他也想不到更好的方法了。
就這樣,遺囑立好了,這個案件也就結束了。

 

沒想到,時間過了半年多,突然有一天,我又再次接到林董通知,他要我再次去台大醫院幫他立遺囑!這一回,我真的一頭霧水了。

 

我問林董:「你不是遺囑立好了,這次有什麼要修改的嗎?」

林董生氣地說:「我要立新的遺囑,我要把所有財產給小兒子,不要給大兒子了!」

 

當下我真的嚇到了!這等同完全推翻上一份遺囑的所有內容。這段時間到底是發生什麼事呢?林董要我去醫院當面細談。

 

這次到了醫院看到林董,只見他虛弱很多,身體整個都腫起來,很不尋常。詢問後才知道,林董的肝臟發炎了,所以整個代謝出問題,水腫只是一個症狀,必須要開刀切除部份的肝臟;而因這項手術有風險,他內心對於遺囑有新的想法,才需要在開刀前再立一次遺囑。

 

這次病房裡已經不見上次緊跟在林董身旁的大兒子,而是林董最小的兒子隨侍在旁。林董說半年前,他立完遺囑,大兒子好像變了一個人,開始對林董越來越不客氣,起初還有每天來問安,後來逐漸越來越少;他有時會請大兒子幫忙送些保健食品或中藥過來,大兒子愛理不理,這段時間的變化讓林董很失望。另外,大兒子也常跟林董周轉借錢,說是自己的公司經營上出現一些資金缺口需要資助,兩人還因此發生不少口角……大兒子表現出來的態度,一副像是「那些錢反正都會是他的,他現在使用有何不可」,讓林董實在看不下去,所以才決定重新立遺囑。小兒子都是林董隨時召喚就會出現,所以這段時間林董真的覺得雖然小兒子能力不好,只能守成,但至少比大兒子把事業敗掉的速度還慢,而且小兒子很乖很聽話,應該可以照顧他的晚年,因此決定重新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小兒子。

 

於是,我也就再依照林董的指示,協助立了一份新的遺囑。

 

小兒子也知道自己即將成為林董所有財產的唯一繼承人,雖然不敢表現出喜悅,卻可以看出那開心的神情,顯然小兒子對於父親的遺產也覬覦許久。身為旁觀者,我當下不便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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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立遺囑過後的三個月,我又收到小兒子的通知。小兒子告訴我,父親過世了,我非常的驚訝!明明我上次看到林董人還好好的,怎麼突然就過世了?小兒子跟我說,從上次我協助林董立遺囑後,林董就告訴大兒子,他已經改立遺囑,要大兒子不要以為遺產都會留給他。大兒子非常的生氣,就跑來跟林董理論、大吵一架,林董氣到身體不堪負荷因此住院。大兒子趁林董住院期間,把二兒子叫回來台灣,告訴二兒子,爸爸要把全部的財產給小兒子。二兒子聽到自己一分錢也分不到後,非常的生氣,以為是小兒子為了謀奪父親的遺產才隨侍在旁。

 

因此,二兒子一回台灣就找小兒子談判,要求他遠離爸爸,不能這樣控制父親;甚至趁著林董住在台大醫院昏迷的期間,竟然想辦法把爸爸轉院到其他醫院去,並且讓其他兩個兒子都找不到爸爸,直到爸爸即將往生,才通知他們來見父親最後一面。更令大家錯愕的是,二兒子竟然還拿出一份爸爸的遺囑,內容是爸爸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二兒子……這樣的轉折,真的讓大兒子、小兒子都難以置信!爸爸竟然在這麼短的時間就過世,而且竟然還有一份新的遺囑是把所有財產都給二兒子!到底爸爸是怎麼死的?是自然死亡,還是被害死的?兩兄弟內心裡無數的疑問,只能是羅生門了。

 

這些種種的疑問,只有透過司法的漫漫長路才能來一一揭開。小兒子也找了律師,要告二兒子的遺囑是假的、是偽造的;而在案件中,協助撰寫遺囑的我,竟變成是去證明小兒子的那份遺囑是真的。

 

當律師的執業過程裡,還真是什麼戲碼都看盡了!即使生前是叱吒風雲、呼風喚雨的企業家,沒想到晚年因為沒有提早做好規劃安排,反讓自己的財產變成家庭紛爭的導火線,甚至落得難以安享晚年、子女接連親情勒索,翻臉不認人的下場,甚至連要見子女最後一面都那麼困難,活生生的就成了孩子們爭奪利益下的犧牲者,著實令人不勝唏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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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1 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作者簡介_劉韋廷

現任: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法規及內文增潤協助/胡芮萍律師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本文摘自凱信企管出版《律師今天不開庭,說法律之外,人性的糾結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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