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1446)「近期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很久以前買的保單全被扣押,就怕保單被解約之後,這一點點的基本保障都會失去。」這是去年至今,許多身負債務的保戶所面臨的焦慮。
日期:2024-09-04
金控三角戀週二再傳最新發展,有媒體報導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指新光金(2888)董事會早被台新金(2887)董座吳東亮滲透,「新新併」傳出內鬼說。對此不僅吳東亮澄清:「根本沒有這件事情」、「我們會提出最嚴厲的法律行動」,遭牽扯的3間公司:台新金、新光金與新勝也都發出聲明回應。
日期:2024-09-03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4300萬買商辦案、京華城案燒不停,柯文哲週四(8/29)將親上火線說明,不過前晚又被週刊爆料,柯文哲親信成立的木可公司,曾匯400多萬授權費到柯文哲私人戶頭,名義為銷項使用權。「民眾黨超越藍綠,柯文哲超越法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對此回應,現在的柯文哲打臉過去的柯文哲,自己政黨付權利金給主席,或自己選舉補助款買房產,過去都沒人敢也沒人做,明目張膽至此超越藍綠。對於民眾黨說已捐公益,吳思瑤則表示,這是否為洗錢被抓包?不然何必大費周章金流轉來轉去還流入柯文哲「私人帳戶」,現在說要捐出,很難理解。對此,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28日晚間受訪表示,這本來是29日記者會要公布的內容,柯文哲是把肖像權授權給木可,這筆授權金已經作為黨務與公益使用,一切都依照合約進行。媒體報導是在民眾黨開記者會前刻意誤導社會大眾,有關單位不應用這種切香腸的方式誤導風向,捐贈單位和相關細節會在記者會公布。另傳出柯文哲將在29日宣布將5月購買的4300萬商辦信託,並指定僅限民眾黨使用,對此,民眾黨黨團主任陳智菡29日上午受訪說,沒有這回事,還在研議中。民眾黨立委張啓楷則在29日上午的專訪中證實,柯文哲將會在下午記者會說明,如何轉為提供小草跟黨務使用。
日期:2024-08-29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收押禁見,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偵結,於周二(8/27)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等11人,其中對鄭文燦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對此,民進黨發言人戴瑋姍表示,尊重司法調查,盼勿枉勿縱。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表示,若法院是有罪判決,廉政會再開會討論是否除名。國民黨則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盼司法公正審判,不受政治因素干擾。
日期:2024-08-27
台新金(2887)與新光金(2888)週四晚間20:45宣布,正式通過新新併,並於晚間9點多舉行換約儀式。儘管台新金與新光金提出以每股0.6022股普通股,換新光金1股普通股、每1股特別股兌換新光金1股特別股的方案,但仍被部分新光金股東詬病:「新光金股價12.45元(8/21收盤價),但台新金只想用11.32元買,太便宜了。」對此,台新金總座林維俊回應:「中信金的案子就像天邊的彩虹,碰不到也摸不到,我們已經是桌上的牛排,做了很多準備,不管你要三分熟、五分熟,我都端給他,差別很大。」
日期:2024-08-23
在台新金(2887)與新光金(2888)於週四(8/23)連袂舉行換約典禮後,週五(8/23)一早傳出,於日前放話要「投資」新光金的中信金(2891),將在中午召開臨時股東會,可望提出對新光金小股東來說,更具吸引力的公開收購價格。
日期:2024-08-23
詐騙案件時有所聞,手法也日新月異,有詐騙集團冒充中華郵政名義,通知民眾包裹配送異常,刻意在招領通知單上留下「郵務專員手機號碼」並要求盡速回電,藉此誘騙收件人上當。不少民眾在社群上互相提醒,高雄仁武警分局也特別發文示警回撥電話可能就會被盜取個人資料。
日期:2024-08-22
編按:作者克里寇夫教授是美國著名的經濟學者、理財專家,他運用經濟學原理、高階演算法以及財富觀念打造了一個靈活、實用的財務決策框架「生活水準機器」,適用全年齡層和不同收入水準的使用者,幫助大家開始財務規劃的第一步,先清楚財務底層邏輯,才能降低生活風險,進一步提高消費能力與生活,克里寇夫教授稱它為「金錢魔法」。
日期:2024-08-20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政治獻金危機,週一(8/19)下午將出面召開記者會公布查帳進度,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一早搶先發佈即時民調,結果顯示,民眾黨下滑 2.2%,在過去優勢的年輕、高知識份子、都市白領優勢區塊,優勢不再。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也直言,國人對民眾黨平均感情溫度下滑 8.92 度,也就是在過去的9個月當中,民眾黨已失去近300萬人的好感,並新增 220 萬人反感。「這一切當然和最近民眾黨總統大選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申報不實醜聞,以及整體危機處理不當,有直接關係。」
日期:2024-08-19
民眾在購買健康險時,通常都要填寫要保書,內容包括健康告知事項,如「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金管會呼籲,應親自填寫、據實回答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如果有遺漏或不實的說明,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即使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