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2886)週四(6/18)召開股東會,今年股東會如往常一般,儘管名為「股東會」,但實際在會議上發言的多為同時擁有「員工」身份的股東。今年有員工股東就直接在會議上喊話,希望兆豐金董座董瑞斌明年能為員工加薪5%;對此,董瑞斌也霸氣回應:「只要把餅做大、能兼顧股東權益,加薪沒有問題。」兆豐金近期股價隨金融股強勢往上,從6/8最低40.8元,週四股價最高來到46元創歷史新高,短短8天漲幅逾12%。以今年現金股利1.75 元來推算,現金殖利率有4.28%,對存股族來說還是相對不錯。
日期:2026-06-18
中國,就像一座大房子。以前,香港是中國唯一的『客廳』⋯⋯,現在,海南正在被打造成另一個『客廳』。」接受《今周刊》專訪時,莊太量以生動的比喻破題。
日期:2026-06-17
全球資本市場正為AI、先進製程與CoWoS封裝產能瘋狂。但當大眾將目光聚焦在護國神山群的晶圓年產量時,敏銳的各方資金早已悄悄關注半導體製程的「最後一哩路」——高階科技廢棄物處理⋯⋯
日期:2026-06-17
編按:傑西.李佛摩(Jesse Livermore)是美國股市與期貨史上最傳奇的投機客,從5美元(約合新台幣160元)本金起家,在1907年美股大崩盤,他精準洞察市場危機並反向操作做空,一天就賺300萬美元(約合新台幣9500萬元),一戰成名晉身華爾街巨富。諷刺的是,他一再提醒市場「不要聽小道消息」,自己隔年卻在棉花交易中誤信內線消息進場,賠錢後又不願認錯、拒絕停損,死撐部位,結果虧損約370萬美元(約1.2億台幣),最後宣佈破產。他的投資悲劇證明,投資的關鍵在於能不能做到紀律與克制。真正的風險,往往不是市場,而是失控的自己。
日期:2026-06-16
00981A配息出爐!00981A(主動統一台股增長)本次配發0.63元,除息日6/16、最後買進日6/15,發息日7/9,以周五(6/12)收盤價30.6元估算,單季配息率約2.06%,年化殖利率估8.2%。這次配息全數來自資本利得,因此不需繳納補充保費,也不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計算。不少投資人都在問:究竟要在除息前買進、或是除息後再加碼?股市老先覺杜金龍說,00981A具體的加碼點位,就在前波起漲點28元,「其實可以跟我一樣,大跌就買一些然後參加除息」。
日期:2026-06-13
金價自今年一月觸及歷史新高後回落,隨後進入震盪整理格局。儘管中東地緣政治升溫一度提振避險需求,惟支撐力道相對有限,難以完全抵銷多重逆風,包括能源價格上推升全球通膨壓力、多位聯準會官員態度偏鷹派,使得金價短線上漲動能有志難伸。然而,若將觀察時間拉長,金價後市仍具備支撐基礎。川普政策走向的不確定性、官方及民間買盤有望延續、多元投資需求升溫,皆有助維持黃金需求動能。此外,主權國家債務疑慮升高與長期採礦成本上揚,亦為金價下檔提供支撐,整體總經環境仍有利黃金表現。更重要的是,支撐金價的中長期結構因素並未被破壞,金礦股業績可望持續創新高,進而支持金礦股表現,不過,富蘭克林證券投顧也提醒,短期價格波動仍在所難免,投資人與其試圖抓高低點,不如把它視為投資組合中的策略型配置角色,於市場震盪整理期間,不妨採取分批或定期定額的方式來布局,較有機會掌握未來多頭重啟的機會。
日期:2026-06-12
一直傳言即將在2026年7月1日實施的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從來沒有獲得主管機關正面證實,也讓部分企業保持著僥倖心態。不過這次不是狼來了,再過18天的2026年7月1日,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是真的要實施了!
日期:2026-06-12
台股周五(6/12)開盤再次上演大反攻,盤中最高漲1649點3.82%,創史上第二大漲點,推升大盤指數來到44798.88點,突破10日線反壓後,一路維持千點漲勢,終場收在44169.04點,上漲1019.58點或2.36%,收盤創史上第十大漲點,周線拉出超過2000點長下引線,月線驚險守住。外資動向方面,連6天賣超4732億元後,週五終於轉賣為買、買超金額286.9億元,是否能夠就此穩住盤勢有待觀察。
日期:2026-06-12
今周刊編按:高雄市男子吳龍滿,因為嫌樓上鄰居太吵,2023年當著鄰居2幼子面前,持刀殺害其父母。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二審都判2個死刑以及褫奪公權終身。然而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院認為,一審沒有認定吳的殺人動機,二審卻認定動機是懷疑樓上住戶發出聲響,吳預謀殺人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根據卷證資料,吳不是不能做精神鑑定,判死刑須符合憲法判決有關意旨,因此6/10撤銷發回更審。對此,死者蔡女的父親6/11受訪,哽咽氣到罵「無恥」。直指撤銷死刑發回更審荒唐、莫名其妙!吳龍滿在地方法院已做過很多次鑑定,為何要拖延、重新鑑定,不該這樣凌遲被害人,應該速戰速決,讓他的女兒、女婿能安穩在天堂過日子。
日期:2026-06-11
勞動部在6月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對此,長期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律師李瑞敏接受《今周刊》採訪時分析,勞動部此次的通函更清楚定義,一般性入職訓練、新人訓練,例如看影片、或是請資深同仁指導等,公司並沒有額外付出,不能夠當作綁約條款的專業訓練,此通函的內容對勞工相對有利。李瑞敏指出,雖然實務上法官對於「是否為培訓」仍有裁量權,但這次的通函會讓勞工朋友較有權利意識,即使已經簽署培訓合約,仍然可以了解到,不是每種「培訓」都可以作為綁最低服務年限、賠償的有效約定。
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