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周五(8/21)三讀多項財稅相關修法,其中減稅大禮包就是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每位由10.1萬元增加至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立院三讀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將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50%,且勞保、農保、國民年金、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可比照健保費於報稅時全額扣除。若一家四口、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為例來試算,新法上路後,適用5%稅率者每年約可省稅5050元;適用12%稅率者約可省1.21萬元;適用20%稅率者約可省2.02萬元;適用30%稅率者約可省3.03萬元;適用40%稅率級距約可省4.04萬元。所得愈高,節稅效果也愈明顯。此項修正,待總統賴清德公布後,將自116(2027)年度5月報稅時可適用。此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俗稱「大老婆條款」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遺贈稅)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後,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
日期:2026-08-21
兄弟姊妹特留分確定刪除、新法何時上路?立院7/28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後,被繼承人若僅剩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時,就可依遺囑自由分配全部遺產,不再受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扣減之限制。對此,總統賴清德8/17發布總統令,根據修法條文明定,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也就是說,明(2027)年2/17新法正式實施。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後前後差異在哪?兄弟姊妹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了嗎?遺囑未來變更重要!《今周刊》整理完整手足特留分刪除新法、修法前後重點資訊,提供讀者參考。
日期:2026-08-18
親人過世後留下的股票,如果之後才配發股利,到底算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所得?北區國稅局表示,判斷關鍵其實只有兩步驟,先區分股票類型,再確認股利權利何時確定,就能知道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避免因誤判而漏報遺產稅或漏報所得稅。
日期:2026-08-09
行政院長卓榮泰周四(7/30)院會上,拍板通過有「大老婆條款」之稱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遺贈稅)修正草案。修法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包含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擬制遺產),受贈人須按比例成為納稅義務人,且負擔上限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限,避免單一繼承人獨自承受全部稅務負擔。此外修正也刪除原本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未來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繳納。
日期:2026-07-30
特留分是什麼?爭議許久的「兄弟姊妹特留分」三讀通過,確定刪除手足特留分中1/3部分。本案將在總統公布6個月後實施,目前至少還有半年時間仍然適用舊法。根據民法現行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到底「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後前後差異在哪?兄弟姊妹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了嗎?遺囑未來也變更重要!《今周刊》整理完整手足特留分刪除新法、修法前後重點資訊,提供讀者參考。
日期:2026-07-29
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正式三讀!立法院週二(7/28)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後,被繼承人若僅剩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時,就可依遺囑自由分配全部遺產,不再受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扣減之限制。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強調,這次修法不是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如果生前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仍然依法繼承;如果有遺囑,就應該尊重往生者的安排,週二刪除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不過要注意的是,本案將在總統公布6個月後實施,也就是至少半年內仍然適用舊法。此外,在部分提案中出現的「特別貢獻制」這次並未入法。
日期:2026-07-28
一場豪門爭產官司纏訟13年終於落幕。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指出,丈夫過世後,遺產並非由配偶與子女直接平均分配,而是應先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由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先取得差額的一半,再就剩餘遺產進行繼承。
日期:2026-07-20
女星大S(徐熙媛)過世1年多,留下不少遺產繼承問題。有媒體報導,大S生前在手機備忘錄打好了遺囑,但徐家人至今未執行,是因為這份打在備忘錄的遺囑不具法律效力。究竟遺囑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口頭列出遺囑、只蓋印章可以嗎?其實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共有5種形式,而律師也分享見解。
日期:2026-07-16
「搖滾教父」黃大煒於6/3在夏威夷驟逝,享壽61歲,各界不捨尚未平息,似乎藏有未見的遺產風暴。黃大煒的兩個姊姊Consulina及Joann,透過「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陳鎮宏律師發出辭世聲明,聲明中稱兩位姊姊為黃大煒「全體繼承人」,將全權處理後事,音樂資產也以該律師事務所為唯一合法授權窗口。此舉引發與黃大煒相伴超過31年的女友兼經紀人Vicky(趙瑞芳)強烈反彈,痛斥該律師聲明「不合法」,將對陳鎮宏律師提告。黃大煒與Vicky相差3歲,在Vicky 28歲時兩人就認識相戀,Vicky在2003年確診胃癌,但黃大煒從沒介意還曾向她求婚。Vicky表示,週六和黃大煒媽媽和弟弟通電話,不敢相信他就這樣走了,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黃大煒外婆過世時,Vicky便以「外孫媳」名義印在訃聞上,兩人關係早如同夫妻,Vicky說黃大煒曾多次求婚,最後她也答應了,只是還沒約好時間去登記就天人永隔!Vicky坦承黃大煒搬回夏威夷時2人確實有吵架,但沒有分手,但「他因為姊姊的關係,和我吵架後有陣子斷聯。」Vicky說,會請黃珊珊律師對陳鎮宏提告,包括之前在5月26發布的黃大煒離台返回夏威夷律師聲明函,以及週日的律師聲明函都是違法,自己會盡快補上自己這方的聲明。台灣法律中「未婚同居伴侶」在另一半過世時,所面臨的現實困境也被反應,即便Vicky與黃大煒感情深厚、長年以伴侶相稱,並共同經歷生活與事業起伏,但在現行《民法》規範下,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存活的一方在法律上便缺乏「配偶」身分,自然沒有任何法定繼承權。依據台灣《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繼承權有嚴格的順位限制。在死者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即為合法的法定繼承人,這也是為何黃大煒的胞姊能夠在法律上主張自己是「全體繼承人」。對於未婚伴侶而言,若逝者生前沒有透過「預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對方,伴侶往往在悲痛之餘,還得面臨被家屬「依法」切割、甚至無權參與後事的窘境。不過,儘管如此,未婚伴侶在法律上仍有最後的防線。若生前未立遺囑,但存活的一方長期依賴逝者提供經濟支持,依《民法》第 1149 條規定,可向死者家屬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爭取部分遺產以維持生活。然而,實務上這需要嚴格舉證,像是扶養事實與經濟困難,對於身兼經紀人、具備工作能力的Vicky來說,這條法律途徑的門檻相對較高,未來若要翻盤,黃大煒生前是否曾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信託或授權契約,將成為後續訴訟的關鍵。專業法律人士呼籲,現代社會伴侶關係多元,若選擇不走入婚姻,務必提早進行生前財產規劃,透過合法預立遺囑、保險受益人設定或生前贈與等方式,才能真正保障摯愛之人的權益,避免在生命盡頭留下遺憾與無解的紛爭。
日期:2026-06-15
特留分是什麼?爭議許久的「兄弟姊妹特留分」,法務部6/2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強化遺囑自由。根據民法現行規定,旁系血親有遺產繼承權,但台灣單身者比例增加、加上手足之情可能因長年疏離、價值觀差異甚至利益衝突而變得淡薄,希望改革「特留分」制度的社會聲浪與日俱增。
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