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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高教迷思》別讓教授淪為「論文機器」!
教育

破除高教迷思》別讓教授淪為「論文機器」!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社會框架×改革創新回應陳年難題,需要破舊立新的勇氣。《今周刊》主張從教育與法制控管毒駕、鬆綁《財團法人法》引進更多資源從事公益,並呼籲破除高教評鑑迷思,以務實立場面對自身不足。(倡議12)台灣高教環境中,「論文數量」是最主要的學術評價工具;然而,學術成果若只重量、不重質,反而會讓學界陷入僵化。

日期:2026-06-10

鬆綁財團法人》拋開防弊思惟 財團法人不再有志難伸
政治社會

鬆綁財團法人》拋開防弊思惟 財團法人不再有志難伸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社會框架×改革創新回應陳年難題,需要破舊立新的勇氣。《今周刊》主張從教育與法制控管毒駕、鬆綁《財團法人法》引進更多資源從事公益,並呼籲破除高教評鑑迷思,以務實立場面對自身不足。(倡議11)在台灣,有善心的富豪很多,他們希望將財產投入成立基金會做公益,但錯誤的《財團法人法》設計,防小人也苦了君子,降低慈善永續性。

日期:2026-06-10

改善移工權益》移工做「台灣夢」 政府須遏止強迫勞動
政治社會

改善移工權益》移工做「台灣夢」 政府須遏止強迫勞動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普世價值×擴大共融走在進步的道路上,國際間仍有許多他山之石可供借鏡。從保障非婚伴侶民事權利,到強制勞動概念入法改善移工權益,都應更接軌國際,擴大社會共融。(倡議9)為杜絕仲介、雇主對移工不當收費,《就服法》應納入零招募費與強迫勞動概念,比照性騷擾防制,建立暢通的申訴管道、組織規章、教育訓練等風險預防機制。

日期:2026-06-10

保障非婚伴侶權》只想同居伴一生 伴侶制也能是選擇
政治社會

保障非婚伴侶權》只想同居伴一生 伴侶制也能是選擇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普世價值×擴大共融走在進步的道路上,國際間仍有許多他山之石可供借鏡。從保障非婚伴侶民事權利,到強制勞動概念入法改善移工權益,都應更接軌國際,擴大社會共融。(倡議8)台灣結婚率下降,邁入婚姻不再是現代人的必然選項,政府應積極推動伴侶制度法制化,順應時代潮流,保障民眾權利。

日期:2026-06-10

開辦長照保險》一起存下保障 接住安老重擔
政治社會

開辦長照保險》一起存下保障 接住安老重擔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經濟生活X公平富足經濟成長帶動財富累積之餘,台灣社會也應關注資源的公平永續。從改善分配不均、民生費率合理化,到推動勞退自提自選與長照保險,讓健全的財政與社福,成為點亮未來世代的希望。(倡議7)台灣長照制度針對重度失能者給付範圍不足,許多家庭被迫獨自扛下照護重擔。建立財源更穩固的長照保險制度,納入更多服務項目,才能因應超高齡社會需求。

日期:2026-06-10

AI狂潮下的冷靜思考
科技

AI狂潮下的冷靜思考

在這場史詩級的AI股市狂歡中,政府及企業應正視AI時代的資安風險,強化資安、落實去紅供應鏈,才能阻擋由AI驅動的強大網攻,守護台灣產業與國安。

日期:2026-06-10

看懂中國的「紅線通膨」
國際總經

看懂中國的「紅線通膨」

中國動輒就將議題上綱為「生存危機」並劃下紅線強調「寸步不讓」的慣性,不僅壓縮美中外交斡旋空間,也有損它期望被視為「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日期:2026-06-10

安樂死法制化》減少無望病苦 為善終請願
政治社會

安樂死法制化》減少無望病苦 為善終請願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健康生命X尊嚴自主隨著台灣人口平均壽命延長,不只追求活得健康,更要活得有尊嚴。從推動減香、提升預立醫療可近性,到開啟安樂死法制化討論,讓每個人都能自主選擇,並且擁有高品質的生命旅程。(倡議3)醫療技術不斷延長生命,卻也可能延續不必要的痛苦,患者有權自主決定生命終點。許多歐美國家已實施安樂死制度,台灣應盡速啟動更理性、開放的討論。

日期:2026-06-10

老闆大吼「資遣費給你今天就滾」...太棒了!上班族別急著簽「自願離職」,1招拿資遣費又能領失業救濟金
職場

老闆大吼「資遣費給你今天就滾」...太棒了!上班族別急著簽「自願離職」,1招拿資遣費又能領失業救濟金

「我已經付資遣費給離職員工了,為什麼他還能上法院告我,然後我還敗訴?」一位熟悉多年的中小企業老闆滿臉不解且帶著對司法不諒解的情緒問我上述問題。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勞動法認知誤區。別再相信「付資遣費就能叫人走」這種鬼話了!台灣勞動法對解僱的規範比你想得更嚴格。

日期:2026-06-09

離職違約金怎麼算?被綁約3年「離職賠20萬」合理?律師揭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收存證信函先這樣做
職場

離職違約金怎麼算?被綁約3年「離職賠20萬」合理?律師揭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收存證信函先這樣做

勞動部在6月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對此,長期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律師李瑞敏接受《今周刊》採訪時分析,勞動部此次的通函更清楚定義,一般性入職訓練、新人訓練,例如看影片、或是請資深同仁指導等,公司並沒有額外付出,不能夠當作綁約條款的專業訓練,此通函的內容對勞工相對有利。李瑞敏指出,雖然實務上法官對於「是否為培訓」仍有裁量權,但這次的通函會讓勞工朋友較有權利意識,即使已經簽署培訓合約,仍然可以了解到,不是每種「培訓」都可以作為綁最低服務年限、賠償的有效約定。

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