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3歸扣因素才會被視為遺產的提前分配,要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分配。所以,要從父母手上拿錢,就要避開此3種因素,才可以完整再參與父母死後的遺產繼承分配。
日期:2024-03-28
瑞陽與庭庭結婚多年,瑞陽結婚前有生意投資失敗的經驗,庭庭無怨無悔地跟著瑞陽慢慢把債務還掉,還出錢讓瑞陽開了一間不動產仲介公司,讓瑞陽過足當董事長與投資房地產的癮。庭庭白天上班,晚上回家顧小孩,為的就是讓瑞陽能夠安心經營公司,瑞陽也是常常在公司加班,或許是幸運之神眷顧,瑞陽趁這波土地重劃,轉手賺了不少錢,仲介生意越做越有起色。就在庭庭覺得苦盡甘來,要當老闆娘享點清福的時候,有天晚上竟然發現瑞陽跟公司職員美珊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瑞陽知道紙包不住火,承認確實跟美珊發生性關係,也已經跟美珊有小孩了。庭庭不甘多年來對瑞陽的付出付諸流水,打算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但只知道這幾年瑞陽生意越做越好,不確定瑞陽名下有多少財產。庭庭可否主張瑞陽的名下不動產都有一半持分?又該怎麼知道並舉證瑞陽名下還有多少財產呢?
日期:2024-03-27
王先生對於投資很有研究,平時都有看盤購買股票習慣,長久下來婚後他也不知不覺累積了100張的鴻海股票、100張的台積電股票。因為王先生的家族向來有癌症的基因,王先生定期會去做健康檢查,在2023年3月發現自己得了肺癌後,就立刻先行贈與太太100張鴻海的股票。而後王先生持續到大醫院追蹤肺癌一年的時間,也都如同一般人正常生活,本來以為病況穩定,但沒想到2024年年初確診引發諸多併發症,癌細胞也已悄悄擴散,醫生當時宣告他的肺癌已進入第四期,生命恐怕只剩下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太太將鴻海股票以130元賣出,而王先生知道自己即將不久於人世,為了想省遺產稅,想把自己所持有的100張台積電股票也都全數移轉給太太,並詢問律師。律師竟告訴他,千萬毋湯!
日期:2024-03-27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離婚在2020年高達5萬1,680對,位居亞洲之冠,隨著時間的轉換,再婚的比例也不少,如果前次婚姻育有子女,這時後母和該子女之間,因為爸爸的再婚,兒女和後母成了姻親,當沒有利害關係時,可以「相敬如冰」,當爸爸去世後,遺產的分配,可就錙銖必較,分文不讓了。
日期:2023-12-25
張三與陳芳芳在民國50年7月1日結婚,有張大明及張大昌二個兒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論是不動產或是股票、現金等財產,大部分都是用張三的名義取得,但張三不幸在民國112年3月1日因病過世,配偶陳芳芳如何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日期:2023-10-05
許多財富傳承的不當作法,都肇因於未即早規劃,直到晚年重病,才大筆大額的積極移轉財產,以致誤觸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有些人則是不了解國稅局的查核技術,自以為操作手法隱蔽,最終導致補稅加罰。接下來介紹幾則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日期:2023-09-20
我國民法有規定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9民法第1030-1 條),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日期:2023-08-24
洪太太與先生之間,因為不能為外人說的理由、發生嚴重爭執之後,動起了離婚的念頭。但她聽理專說,假設她提出離婚要求,先生依法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日期:2023-06-05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訴請離婚,但2位出軌人夫質疑侵害婚姻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3/24)日判決「部分違憲」,認為如果使雙方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無論時間長短都不准有責一方訴離,顯然過於嚴苛。像是這次申請釋憲的方姓人夫,要求跟結褵逾50年的髮妻離婚,主張兩人婚後常爭吵,且男方2006年就定居香港,雙方已多年沒有往來。但法院認為方男與外遇對象生了3名子女,回台帶小三同行,還住進老家,婚姻破綻歸責於男方,依民法現有規定不得請求離婚,判他敗訴。另名高姓男子則是離家多年又偷情,反控妻子懶散怠惰,請求離婚也敗訴。如今大法官宣判「部分違憲」,是不是將來出現類似狀況,「外遇者」都可以如願離婚?(原文刊載於2022/11/10,更新時間為2023/3/25)
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