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普世價值×擴大共融走在進步的道路上,國際間仍有許多他山之石可供借鏡。從保障非婚伴侶民事權利,到強制勞動概念入法改善移工權益,都應更接軌國際,擴大社會共融。(倡議9)為杜絕仲介、雇主對移工不當收費,《就服法》應納入零招募費與強迫勞動概念,比照性騷擾防制,建立暢通的申訴管道、組織規章、教育訓練等風險預防機制。
日期:2026-06-10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普世價值×擴大共融走在進步的道路上,國際間仍有許多他山之石可供借鏡。從保障非婚伴侶民事權利,到強制勞動概念入法改善移工權益,都應更接軌國際,擴大社會共融。(倡議8)台灣結婚率下降,邁入婚姻不再是現代人的必然選項,政府應積極推動伴侶制度法制化,順應時代潮流,保障民眾權利。
日期:2026-06-10
央行總裁楊金龍周三(6/10)到立院備詢,對於立委關心當今股市熱絡、房市冷清,關心6/18登場的第二季央行理監事會議的「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走向。楊金龍答詢時回應:「選擇性信用管制到目前為止,事實上是『就到這裡』」。這番「金龍鼓勵」在台股周三震盪之際,營建類股逆勢走強,包括京城(2524)、聯上發(2537)、永信建(5508)、冠德(2520)、海悅(2348)、國建(2501)等個股盤中漲停,類股整體漲幅逾4%,成為盤面資金焦點。對於立委詢問將在7月底屆期的「新青安」方案後續,以及是否可能考慮對婚育家庭貸款額度上限,從1000萬提升到1200萬或1500萬?財政部長莊翠雲答詢時透露提升額度上限「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並表示新青安屆期後後續如何執行,財政部仍在聽取各界意見,同時與各部會討論,並預期在6月底前提出完整方案,向各界說明。
日期:2026-06-10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經濟生活X公平富足經濟成長帶動財富累積之餘,台灣社會也應關注資源的公平永續。從改善分配不均、民生費率合理化,到推動勞退自提自選與長照保險,讓健全的財政與社福,成為點亮未來世代的希望。(倡議7)台灣長照制度針對重度失能者給付範圍不足,許多家庭被迫獨自扛下照護重擔。建立財源更穩固的長照保險制度,納入更多服務項目,才能因應超高齡社會需求。
日期:2026-06-10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經濟生活X公平富足經濟成長帶動財富累積之餘,台灣社會也應關注資源的公平永續。從改善分配不均、民生費率合理化,到推動勞退自提自選與長照保險,讓健全的財政與社福,成為點亮未來世代的希望。(倡議6)勞退新制上路,自提比率始終偏低,無法自主投資是勞工不願自提的主因之一。開放自提自選,讓勞工依自身需求配置資產,有助提升參與意願,強化退休保障。
日期:2026-06-10
<編按>《今周刊》為您精選《紐約時報》最具價值的全球時事,人文、財經、科技、進步的新聞報導,給您最快速、最前瞻的國際視野。
日期:2026-06-10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健康生命X尊嚴自主隨著台灣人口平均壽命延長,不只追求活得健康,更要活得有尊嚴。從推動減香、提升預立醫療可近性,到開啟安樂死法制化討論,讓每個人都能自主選擇,並且擁有高品質的生命旅程。(倡議3)醫療技術不斷延長生命,卻也可能延續不必要的痛苦,患者有權自主決定生命終點。許多歐美國家已實施安樂死制度,台灣應盡速啟動更理性、開放的討論。
日期:2026-06-10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經濟生活X公平富足經濟成長帶動財富累積之餘,台灣社會也應關注資源的公平永續。從改善分配不均、民生費率合理化,到推動勞退自提自選與長照保險,讓健全的財政與社福,成為點亮未來世代的希望。(倡議4)近年狂熱的資本市場,凸顯出因勞動所得弱勢,薪資停滯與分配不均加劇產生的相對剝奪感,政府須從稅制與財政支出著手,將成長紅利導向社會保險與弱勢支持,重建公平分配機制。
日期:2026-06-10
「我已經付資遣費給離職員工了,為什麼他還能上法院告我,然後我還敗訴?」一位熟悉多年的中小企業老闆滿臉不解且帶著對司法不諒解的情緒問我上述問題。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勞動法認知誤區。別再相信「付資遣費就能叫人走」這種鬼話了!台灣勞動法對解僱的規範比你想得更嚴格。
日期:2026-06-09
勞動部在6月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對此,長期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律師李瑞敏接受《今周刊》採訪時分析,勞動部此次的通函更清楚定義,一般性入職訓練、新人訓練,例如看影片、或是請資深同仁指導等,公司並沒有額外付出,不能夠當作綁約條款的專業訓練,此通函的內容對勞工相對有利。李瑞敏指出,雖然實務上法官對於「是否為培訓」仍有裁量權,但這次的通函會讓勞工朋友較有權利意識,即使已經簽署培訓合約,仍然可以了解到,不是每種「培訓」都可以作為綁最低服務年限、賠償的有效約定。
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