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基事件爆發,讓政府視為活化空屋、擴大租屋供給利器的包租代管產業陷入信任危機。從租金、押金管理到業者財務透明度,制度長期存在的風險,也隨兆基案一一浮現。
日期:2026-08-12
今周刊編按:澎湖縣湖西鄉尖山村傳出有一對父母生育13名子女後,母親帶走補助帳戶及子女相關證件、存摺離家,失聯長達8個月,父親也長期不聞不問,只好由成年的哥哥、姐姐中斷學業、打工養家,形成「小孩養小孩」的情況。8名未成年孩童僅能擠在4坪大的空間生活,引發社會關注。澎湖縣議員許育愷證實,目前孩童的母親已從台灣本島返家,也接到各界有許多人想要捐款、捐物資,目前金錢部分只能先暫緩,物資部分後續將交由縣府統一負責,確保孩童能有好的生活環境。不過,該名母親疑似在牆上張貼告示「我很愛我的孩子,請社會還給我們原本平靜的生活」,又再度掀起討論。
日期:2026-08-10
人權組織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在7/18「曼德拉日」前夕發布最新調查報告《鐵窗之後:中國監獄狀況調查》,揭露中國監獄體系內普遍存在的暴力、強迫勞動與政治思想改造。報告也以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曾服刑的湖南赤山監獄為個案研究,指出台灣公民在中國監獄體系中面臨完全無法聯繫本國政府的處境。保護衛士研究員陳彥廷指出,中國《監獄法》允許受刑人在監獄裡被強迫勞動,法律對酷刑的定義也過於狹窄,僅聚焦刑訊逼供,排除心理與精神層面的虐待。陳彥廷認為,也正因施虐者定義被限縮在管理員等特定身分,導致中國監獄普遍存在「牢頭獄霸」或生產線「線長」等角色,形同官方代理人,得對其他囚犯施暴甚至施以酷刑,「這現象其實相當氾濫、普遍」。
日期:2026-07-17
台中市一名國中生與父母控訴班導師實施不當管教。該名學生與其家長主張,導師自111年10月起要求學生上午7時25分到校、在早自習考試或自主學習,還設下超出該學生能力的成績門檻,只要未達標就得罰抄,導致他花費大量時間抄寫,不但放學時間遭到延誤、作息受到影響,甚至被剝奪午休及體育課,並主張因此出現不願上課、情緒低落等情形,因而向校方求償逾200萬元。不過,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教師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請求,校方免賠。
日期:2026-07-13
人資夥伴們最近的心情一定非常焦慮。勞動部職安署上週二(2026年6月23)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記者會上,不僅公布了跟草案內容有相當程度修改的條文,還隨同發布了厚達62頁、外加14個附件表單的指導手冊。
日期:2026-06-29
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告別人生舞台,少時打架鬧事的他,因于敦德與王金平兩位恩師的永不放棄而改過向善。他曾自謙是世上最幸運的人,因一路上有眾多好老師指引。
日期:2026-06-29
日前讀到一篇蕭上農先生寫的文章,標題是「他怎麼把戰爭變成一門資料生意?」(https://www.anduril.tw/fedorov/),內容則是訪談今年1月上任的烏克蘭國防部長費多羅夫(Mykhailo Fedorov)的改革行動。讀完後,很佩服這個小國家能夠找到一位勇於創新突破的國防部長,同時也覺得,我們的總統賴清德和國防部長顧立雄,都應該好好看看別人是怎麼做到的。台灣與烏克蘭當然很不一樣,面對的問題與挑戰也有明顯差異,但看到別人的成就,還是不免要想一下,在烏克蘭國防部可以完成的許多改革,是否能用在台灣?我們台灣可以從中學到什麼?尤其是上周6月18日,監察院也針對國防產業供應鏈發布調查報告,我想,正好可以用這份報告指出的諸多問題,再對照烏克蘭的作法,可以讓我們有一些新的學習。當然,首先還是要先看一下,台灣與烏克蘭有什麼差別?
日期:2026-06-22
《鐵拳教育》6/5在Netflix開播,劇中許多台詞精準戳中教育現場的痛點,像是校園暴力、侵犯老師權益、惡意投訴、考試舞弊等問題,長期以來這些議題都引發民眾的憤怒,開播後果然引發話題討論。教育現場有不少惡質事件被曝光,但仍未能及時或明確解決,甚至是只有輕罰或忽視不處理,《鐵拳教育》正是抓住這種不滿,在影集裡立即追究那些拖延掩蓋問題的加害人,讓觀影的民眾大呼過癮。《鐵拳教育》拍攝內容不少是在韓國真實發生,反映社會現象,讓不少劇迷看完有感,甚至認為台灣也要有「教權保護局」才對!《鐵拳教育》有哪些金句討論度超熱?分集劇情、真實改編背景搶先看!
日期:2026-06-10
勞動部在6月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對此,長期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律師李瑞敏接受《今周刊》採訪時分析,勞動部此次的通函更清楚定義,一般性入職訓練、新人訓練,例如看影片、或是請資深同仁指導等,公司並沒有額外付出,不能夠當作綁約條款的專業訓練,此通函的內容對勞工相對有利。李瑞敏指出,雖然實務上法官對於「是否為培訓」仍有裁量權,但這次的通函會讓勞工朋友較有權利意識,即使已經簽署培訓合約,仍然可以了解到,不是每種「培訓」都可以作為綁最低服務年限、賠償的有效約定。
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