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遲到1分鐘,公司規定必須請1小時事假,這件事合理嗎?有民眾抱怨,上班遲到1分鐘,被公司要求請1小時事假,他感到相當不合理,沒想到引起不少人的共鳴。遲到1分鐘被要求請1小時事假,在情感上確實讓人覺得不通情理;而在法律與實務上,這種單方面的強制規定通常是不合法的。
日期:2026-08-06
好市多以優於同業的薪資與福利聞名,不少員工一待就是數十年,甚至做到退休。美國一名在好市多任職40年的員工巴扎爾表示,退休帳戶存款已突破100萬美元,約新台幣3211萬元,靠著這份穩定收入買下附帶游泳池的房子,還曾帶著家人到歐洲旅遊。台灣好市多同樣以薪資與福利吸引員工,員工時薪為258元起,享有團體保險、健康檢查、會員卡等多項福利,成為不少人眼中的優質職場。
日期:2026-07-13
巴威颱風持續逼近台灣,然而每逢颱風來襲,各縣市是否停班停課總是民眾最關心的話題。不少人最大的疑問是:「颱風天被要求上班有加班費嗎?」「公司要求上班是否合法?」、「在家工作(WFH)是否也能放颱風假?」事實上,所謂「颱風假」並非《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法定假日,是以保障勞工安全為目的的停止上班措施。因此薪資、出勤及加班費規定,與一般國定假日並不相同。《今周刊》整理颱風假薪水怎麼算?讓你一次讀懂。
日期:2026-07-08
徐姓超商女店員被控凌晨「偷喝」市價75元的燕麥奶拿鐵,店家提告,徐女解釋先前即預購32杯,因精神不濟而漏結帳,士林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徐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批評雇主享有24小時營運的經濟利益,卻因店員失誤興訟,徐女在監視器前飲用,業務侵占罪不處罰過失犯,改判無罪確定。
日期:2026-07-05
你贊成「災害假」入法嗎?1111人力銀行針對「災害型天氣放假調查」,發現高達93.1%的上班族支持,將「高溫假、豪雨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
日期:2026-07-03
純勞退舊制勞工也可以加入退休金自提了,可望在7月底前上路!行政院長卓榮泰周四(7/2)拍板「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開放自2005年7月勞退新制上路後,至今仍適用舊制的「純舊制」勞工,可自願提繳退休金,存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勞動部規劃,已自提且符合退休要件的勞工,更可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存」舊制年資退休金,並移入勞退個人專戶,共享勞退新制基金平均高達7.64%的年化報酬率。假設一名55歲勞工每月薪資5萬元、工作年資30年已經累積45個基數,舊制退休金約225萬元,若再工作10年年滿65歲,即使薪資依經常性薪資平均年化成長率1.44%年年成長,退休金約255萬元。但若是55歲開始自願提繳6%退休金,並透過勞資雙方合意結存,把225萬元舊制退休金放到新制專戶內,等到65歲運用收益5%假設下,新制專戶內累積的退休金,大概會有416萬餘元,相比255萬餘元會有明顯增加。勞動部估計,前述兩種措施開放後,預估潛在受惠勞工人數共達21.7萬人。勞動部長洪申翰說明,此方案毋須修正母法,僅需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預計7/2下午就可預告施行細則,經後續法制作業,可望在7月底前上路。
日期:2026-07-03
職場霸凌法上路!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法規於7月1日生效。公司若有違規,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最高450萬元。但身為員工想必都想問,到底怎麼樣算被職場霸凌?同事一起訂雞排沒揪就是職場霸凌?只要主管不給員工請假就是職場霸凌?在工作群組中散布同事負面言論也是踩到霸凌的紅線?事實上,勞動部解釋,在職場難免會與人意見不合、口角衝突,但令人不愉快或不受歡迎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也不是只憑個人主觀的感受就可以認定。關於職場霸凌法,職場霸凌如何認定、勞工遇到職場霸凌如何申訴、離職後是否還能申訴、遭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自救等,《今周刊》整理完整文章帶勞工一次看懂!
日期:2026-07-02
(今周刊1538)30週年更好的台灣:普世價值×擴大共融走在進步的道路上,國際間仍有許多他山之石可供借鏡。從保障非婚伴侶民事權利,到強制勞動概念入法改善移工權益,都應更接軌國際,擴大社會共融。(倡議9)為杜絕仲介、雇主對移工不當收費,《就服法》應納入零招募費與強迫勞動概念,比照性騷擾防制,建立暢通的申訴管道、組織規章、教育訓練等風險預防機制。
日期:2026-06-10
「我已經付資遣費給離職員工了,為什麼他還能上法院告我,然後我還敗訴?」一位熟悉多年的中小企業老闆滿臉不解且帶著對司法不諒解的情緒問我上述問題。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勞動法認知誤區。別再相信「付資遣費就能叫人走」這種鬼話了!台灣勞動法對解僱的規範比你想得更嚴格。
日期:2026-06-09
勞動部在6月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對此,長期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律師李瑞敏接受《今周刊》採訪時分析,勞動部此次的通函更清楚定義,一般性入職訓練、新人訓練,例如看影片、或是請資深同仁指導等,公司並沒有額外付出,不能夠當作綁約條款的專業訓練,此通函的內容對勞工相對有利。李瑞敏指出,雖然實務上法官對於「是否為培訓」仍有裁量權,但這次的通函會讓勞工朋友較有權利意識,即使已經簽署培訓合約,仍然可以了解到,不是每種「培訓」都可以作為綁最低服務年限、賠償的有效約定。
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