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相信HR,可以直接把職場霸凌申訴寄給獨立董事嗎?」 「獨董收到員工陳情後,是不是要自己找主管來問話、判斷霸凌成不成立?」 這是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後,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與人資部門常常來找我諮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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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做不好,我還不能嚴格要求嗎?」 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施行後,企業主管最常提出、也最容易被誤解的問題。 我的答案是:主管當然可以要求績效,而且有責任要求績效,甚至嚴格要求績效也沒問題。
「我們公司今年沒有任何職場霸凌申訴,代表制度做得很好吧?」 每次聽到人資主管這樣說,我都為他的公司擔心,因為這不一定是好消息,不代表公司真的沒有問題,而是企業可能把「沒有申訴案件」誤當成「職場沒有霸凌行為」,一片和諧。
今周刊編按:北市31歲羅姓女子在知名葡萄酒代理商擔任品牌副理,入職不到4個月因密集加班病倒,送醫確認有「急性腦中風」。並有失語、認知及肢體障礙等狀況,她為此向公司求償1344萬3514元。 羅女是國立中央大學學士、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碩士,曾到波蘭研修,專精英文、西班牙文、波蘭文等外語,2019年3月到知名葡萄酒代理商任職,工作內容有品牌行銷、銷售規劃、外語口譯及管理,月薪5萬5000元。 酒商指出,她就職短短4個月,工作量與其他同等職務人員無異,從未反應有工時過長、負荷過重情形,相關加班行為是個人行為,酒商曾透過同事請羅休息,但羅執意不聽、自身也有過失。 據媒體綜合報導,法院調查後指出,羅女實際投入工作時間不能僅以正式加班申請紀錄計算,包含:活動場地布置、事後整理、主管透過LINE交辦事項,假日被要求參與的相關課程,都應納入實際工作時數。 法官認定,羅女發病前一個月確實累積97小時加班,且6月籌辦酒展期間,經常工作至晚上10點甚至凌晨才下班。公司卻未幫她減少工作量,判公司賠償122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主管要求嚴格、講話帶著三字經,應該只是個人修養問題,怎麼變成法律問題了?」職場霸凌專章新法施行後,很多企業主管開始檢視自己的言行是否會踩線。 另一方面,有些主管覺得管理同仁變成一個高風險行為,乾脆不要管同仁以求自保。 其實過與不及都不是好事,也不是立法本意。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主管不會管理,而是法律開始管理主管了。
「我們公司某主管對不適任員工實施績效改善計畫(PIP),希望協助輔導他的工作表現,沒想到該員工不僅不領情不配合,還申訴主管職場霸凌,這該怎麼處理?」 企業面對長期績效不佳的員工,啟動「PIP」本來是正常且必要的管理手段。但我要提醒各位人資同仁及企業各級用人單位主管:真正危險的,往往不是公司有沒有做績效管理,而是整個「績效改善計畫」能否證明「目的在改善,而不是逼退」。
最近各大企業負責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單位的人資夥伴一定感覺很心累,甚至覺得被一連串主管機關法規要求「霸凌」:要在一週時間(其實只有5個工作日)內熟讀職安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到主管機關舉辦的實體或線上課程受訓三小時、受理案件還要記得趕快登錄、籌組符合性別及外部專業人士比例的調查小組、進行一半的申訴案程序要從新但是否需要補登錄受理....,真的感覺快要爆炸了。
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7/1上路,這是用來保護勞工的法律盾牌,但若被極少數惡質員工誤用為攻擊主管、派系鬥爭的矛,甚至演變成惡意虛構事實的黑函誣陷時,人資主管該如何合法且堅定地捍衛公司秩序?
人資夥伴們最近的心情一定非常焦慮。 勞動部職安署上週二(2026年6月23)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記者會上,不僅公布了跟草案內容有相當程度修改的條文,還隨同發布了厚達62頁、外加14個附件表單的指導手冊。
自從勞動部公布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後,兩個月來相關的討論很熱烈,許多人資主管都在焦慮,草案中那些嚴苛的時間限制與模糊地帶,會不會成為企業日常營運的未爆彈? 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昨天(2026年6月23日)下午勞動部最終正式定案公布的法規名稱,已從草案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更名為《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定案版本大幅吸納了實務界的聲音,在操作彈性、處理時限的合理性,以及對不同規模企業的規範上,進行具體的調整。
「我以身作則、身先士卒、嚴以律己再以律人,不搞雙標,錯了嗎?」 在過往處理職場霸凌的經驗中,有一類主管是沒有病識感的高危險群。他們往往是公司的核心骨幹、拼命三郎,他們在辦公室裡最早到班、最晚下班,每天加班到最晚,對待工作秉持著以身作則、身先士卒、嚴以律己再以律人的高尚原則。 然而,這群自律甚嚴、追求完美近乎苛求的中高階主管,近年來卻常常名列企業人資部門經常收到職場霸凌申訴的頭痛名單。
最近有科技業客戶問我:「公司如果因為重大職災、過勞、職場霸凌被主管機關裁罰,除了台灣職安法責任之外,會不會影響RBA稽核?」 我的答案是:不但會,而且影響可能比罰鍰本身更大。
面對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新法施行,職場霸凌調查,早已不是公司內部「找幾個人問一問、寫一張結論」就可以交差的內部程序。
一直傳言即將在2026年7月1日實施的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從來沒有獲得主管機關正面證實,也讓部分企業保持著僥倖心態。 不過這次不是狼來了,再過18天的2026年7月1日,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是真的要實施了!
「我已經付資遣費給離職員工了,為什麼他還能上法院告我,然後我還敗訴?」 一位熟悉多年的中小企業老闆滿臉不解且帶著對司法不諒解的情緒問我上述問題。 這是另一個常見的勞動法認知誤區。 別再相信「付資遣費就能叫人走」這種鬼話了!台灣勞動法對解僱的規範比你想得更嚴格。
最近很多人資主管問我:「《職場霸凌防治準則》還是草案,公司是不是可以先等?」 我的建議很簡單:法遵不是等法律正式施行才開始做,而是要預先把制度做成經得起申訴人、主管機關、媒體與法院檢驗、甚至要面對網路公審也能挺住的樣子。
很多老闆最近都在抱怨:「現在年輕人抗壓性太差。」「才講兩句就離職。」「以前我們被罵到哭,還不是咬著牙照樣做。」 但問題可能不是員工變脆弱,而是時代早就變了。
「我們公司已經有公布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了,應該沒問題吧?」上禮拜在一個餐敘場合遇到上市公司董事長長輩問我這個問題。 我跟他說並不是這樣。這也是很多企業人資主管及高管的迷思。
最近因為馬英九前總統是否失智及是否符合監護、輔助宣告的法律要件,引起台灣社會熱議,類似狀況其實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家庭。